物权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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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复习要点物权法复习要点名词解释:业主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结构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业主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共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目的而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权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筑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上建造、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

2、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为了使用自己的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一种优先受偿的他物权。1.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答:(1)立法目的不同。(2)权力的性质、产生的方式不同。(3)权利的内容不同。(4)权利设定是否公示不同。(5)权利取得是否有偿及权利是否受到期限限制不同。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答:(1)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用途的原则。(3)在剩余期限内流转的原则。

3、(4)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的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中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原则答:(1)“一户一宅”原则。(2)无偿原则。(3)内部原则。一、论物权法定原则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1)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创设。(2)物权内容法定,

4、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即“内容固定”。(3)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二、论一物一权原则答: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一物一权主义具有3项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即一个所有权客体应为一个物。(2)一物之部分不得成立所有权。(3)独立物之总

5、体上,不得成立特别的独立的所有权。(一)物权的客体须独立特定(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并存数个互不相容的物权(三)一物的部分或成分一般不得作为物权的客体(四)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三、论公示公信原则答:(一)物权对世效力的基础所谓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具有对世性和优先性,债权具有特定性,仅得对抗特定的人。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物权既具有绝对性,在物权之间并有排他的优先效力。(二)物权公示的效力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在物权法上所

6、产生的公信力和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谓公信力,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物权的效力如上所述,包括三个方面,即三大效力:(1)物权转让的效力,(2)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3)善意保护的效力,案例题:一、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

7、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答: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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