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物权法讲课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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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物权法主讲教师张静第九章物权概述本章重点: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分类、效力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物权的变动五、物权的保护本章难点: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法的功能1、确定物的归属关系,“定分止争”。2、确定物的利用关系,最大限度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传统的物权种类自物权-----所有权地上权物用益物权地役权权永佃权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二、我国物权法对物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他物

2、权地役权;相邻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1、动产:指可以移动而不丧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物。2、不动产:指移动后,将丧失或者减少其财产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二、平等保护原则(第4条)三、公示、公信原则(第6、16条)案例分析1997年某甲在调往深圳工作前,与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某甲将自己90㎡的房屋以每平方米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乙,某乙一次性付款162000元后,某甲将房屋钥匙交给某乙,因走的匆忙,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某甲一直在深圳忙碌,没有回北京,某乙只是保管好了买卖合同,也没有在意。

3、2007年12月,某乙买的房屋要拆迁,政府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簿将90万的拆迁款补偿给某甲。某甲只同意补偿某乙30万元。某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案情:张某在某商业街购买一间营业房150㎡,房产证号为2009014,证书注明面积为150㎡。张某擅自将该房改为两件房,A间80㎡,B间70㎡.张某以B间单独办理了另一个房产证,证书号为2010056号,证书注明面积为70㎡。张某将A间按80㎡卖给甲,并办理过户登记。将B间70㎡向乙银川办理抵押贷款。2011年,在一次核查工作中,房管部门发现问题,通知重新登记,甲不予理睬,乙银行为避免损失,提请法院拍卖房屋,

4、丙从法院的拍卖中获得B间所有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房管部门拒绝办理。丙找到法院,法院坚持拍卖有效,丙的房屋所有权有效。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的含义二、物权的主要保护方法1、请求确认物权。2、物权请求权。返还物权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案例分析王某夫妇系杭州市退休工人,拥有一套60㎡的房屋,因房屋离杭州市重点小学仅50米远,2006年王某的儿子和儿媳与王某夫妇商量,把该房产过户给王某的儿子、儿媳名下,这样孙子就能到重点小学上学且不用缴纳择校费。于是,王某夫妇与儿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为500元人民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王某夫妇一

5、直住在该房屋内,并持有房产证。2011年,王某的儿媳与其儿子离婚,要求分割该房屋。经查,王某的儿子和儿媳在杭州市还有一套50㎡的住房,而王某夫妇别无任何住房。第十章物权变动本章重点内容:一、不动产物权变动二、动产的变动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本章难点:动产的变动第一节不动产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1、登记生效模式;2、登记对抗模式;3、折中模式。4、关于船舶、飞机、机动车的特别规定。三、不动产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6、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四、不动产登记制度1、不动产登记的含义:2、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第一,更正登记。第二,异议登记。第三,预告登记。3、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第二节动产物权的变动一、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式。三、动产交付的具体方式:1:直接交付;2:简易交付;3、指示交付;4、占有改定;第三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 物权变动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8条)。

7、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三、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四、因政府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政府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0条)案例分析刘静与王飞系夫妻关系,双方居住的房屋产权人为王飞的弟弟王强,在王强结婚时,又以王飞的名义获得宅基地,并在上面盖了新房。刘静与王飞离婚时,法院将其居住的房屋判给刘静和女儿。王飞因吸毒被劳教,解除劳教后,从刘静家中偷走房产证书,与王强一起将房屋卖给吴新并办理了房屋过户变更手续。刘静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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