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學生修習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辦法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學生修習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辦法

ID:38622289

大小:37.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16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學生修習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辦法_第1页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學生修習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辦法_第2页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學生修習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辦法_第3页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學生修習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辦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學生修習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辦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學生修習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辦法89.09.27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89.12.13第二次臨時教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0.01.17台(90)師二字第九000四一七六號函修正核定91.04.12九十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教務會議討論修正條文教育部91.5.6台(九一)師(二)字第九一0五四五八二號函備查教育部92.2.7台中(二)字第九二00一0七七七號函備查93.03.10九十二92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教務暨課程委員會議修正條文教育部93.05.13台中(二)字第0930058206號函核定93.05.19九十二學年度第2學期第二次教務暨課程委員會議修正條文93.11.03

2、九十三學年度第1學期第二次教務暨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3.12.23台中(二)字第0930153905號函核定94.01.12九十三學年度第1學期第三次教務暨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4.01.24台中(二)字第09400008109號函核定95.3.22九十四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教務暨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5.04.04台中(二)字第0950045215號函核定95.05.24九十四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暨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6.03.28九十五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暨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6.5.30.九十五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暨課程委員會議

3、修正通過教育部96.07.04台中(二)字第0960098952號函核定96.10.31九十六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暨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6.11.16台中(二)字第0960174758號函核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及本校學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育學程係指修習國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所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其課程以本校所開之教育專業科目表(如附件)為依據。第二章申請資格與甄選方式第三條本校非以培育國小師資之日間部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於法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外之在校期間,經甄試通過者得修習教育學程。第四條原

4、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上開外加名額。第五條申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應先經所屬系、所同意,於每年規定期限內向師資培育中心學程組提出書面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程序不完備者,不得參加甄選。第六條符合申請規定者,應通過本校辦理之甄選,甄選名額得列備取生。備取生如遇缺額時,得依序遞補,未經遞補之學生,備取資格亦併喪失,不得要求保留至次學期遞補。本校應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各學系、所之學士、碩士、博士班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學程甄選事宜,委員會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任召集人,學程組組長

5、為執行秘書。甄選委員會之設置要點暨甄選要點由教務會議另定之。第三章課程與學分第七條教育學程之專業課程表,由教務會議定之。第八條修習教育學程之課程與學分數必修課程至少三十學分,選修課程至少十一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一、教學基本學科課程:十學分。二、教育基礎課程:四學分。三、教育方法學課程:六學分。四、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十學分。第九條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四個領域必修科目已達第七條所定學分者,其餘已修科目可計入選修科目與學分。第十條凡修習教育學程者,其成績概以六十分為及格,已修滿本辦法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與學分且其成績及格者

6、,畢業時得向師資培育中心學程組申請發給學分成績證明書。第十一條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未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其延長修業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第二十一條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經延長修業期滿仍未修滿教育學程之學生,其已修習之科目與學分,離校時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學程組製發成績證明。前項所稱成績證明,其格式由師資培育中心定之。持本校所發給之成績證明,於修習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時,已修科目與學分得否抵免,悉依就讀學校之規定辦理。第四章成績考核與修業期程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教育學程,係指學生在主修系、所之

7、外,加修之科目與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但放棄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士班學生則不在此限。第十三條修習教育學程各科之成績評量,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評量辦法辦理。教育學程各科之成績概不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採單獨計算。第十四條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數,不併入本校學則第二十六條所訂之上、下限計算。凡修習教育學程者,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高於九學分。第十五條曾在他校修習相同性質之教育學程,入學本校並通過甄選後,得向師資培育中心學程組申請學分抵免,最多不得超過教育學程應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