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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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权益保护鸡西市教育学院德育部王韶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5.08.28【生效时间】1992.10.01【时效性】已修正【

2、全文】(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一、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该法第三章专门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为一部专门针对少年儿童教育问题的法律(狭义),从教师、学生、学校、教育和经费几个方面,详细规定如何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

3、看,对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是相对完备的。但是,在实践层面,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存在着下列问题,亟需得到妥善解决。一是少年儿童受教育权能否实质平等享受的问题。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专门规定了不分民族、性别、家庭财产状况和宗教信仰,少儿受教育权利平等。二是学前教育立法空白的填充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这两部法律规制的是六周岁以上的受教育者受教育的问题;至于六周岁以下的儿童教育,法律(狭义)并没有规定。因此,大量的出现了侵害幼儿权益的现象。二、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权益保护一是少年儿童优先医疗问题并未得到重视。律师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

4、四条关于未成年人疾病预防及辅导方面的规定并不足以解决目前少年儿童医疗问题,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基本上将少年儿童排除在外。从制度架构层面出发,少年儿童优先医疗应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从医疗费用减半向少儿免费医疗方向发展、从少儿优先就诊向设立专门少儿门诊方向发展、从少儿与成人用药混同向少儿药品专门生产、专门销售方向发展等。二是少年儿童救助制度落实不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流浪乞讨儿童、孤儿以及无法查知父母的儿童实施救助的措施,实践中也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少年儿童手强迫进行乞讨甚至受强迫进行“碰瓷”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应当更加重视

5、对受虐待少年儿童健康的保护,针对这类情况的救助,不仅仅是提供衣食住行的条件,而是通过治安或者刑事措施首先解救少年儿童,之后给予充分保护。三、少年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出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依靠自身劳动能力生活者除外)不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那么,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享有财产权益。少年儿童有限的财产权益与保护少年儿童财产权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而且,它们并不冲突。现实中,人们往往有意无意的混淆二者,进而侵犯少年儿童的财产权益。一是少年儿童财产所有权保护问题。如何防范监护人或者他人侵害少年儿童财产权益?这是问题的关

6、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现实中,父母经常将少年儿童的财产据为己有并随意处置,且少年儿童并不知道权益受到侵犯;外人更是无从知晓,其权益消失在无影无形中。比如,在夫妻离婚时,可以明确的将属于孩子的财产单列出去,完成对少儿财产的切实保护。二是离婚诉讼中少年儿童财产权益保护问题这个问题会涉及两个方面的权益:少年儿童自有财产保护和少年儿童将来生活保障。目前,在离婚纠纷审判实践中,若子女并未成年,通常将所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子女生活问题通过抚养关系解决。已经登记在少年儿童名下的财产不应当作

7、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应当将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单列出来。针对少年儿童将来生活保障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保留一定的财产份额作为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生活保障,,对比目前按月支付抚养费可能存在的因抚养义务人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继续支付的风险,保留现实财产能更加稳妥的保障少年儿童生活。三是继承纠纷中少年儿童财产权益保护。在遗嘱继承时,遗嘱需要考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保留一定份额给他们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胎儿权益的保护,现行法律规定应当预留胎儿份额。四、刑事司法等程序中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刑事司法程序中,有专门针对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规定。校园伤害案

8、件中少年儿童权益保护。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伤害实施者赔偿责任问题,二是受伤者获得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人致使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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