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期末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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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诉的类型: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具体案例中知道如何划分)1、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对被告享有的特定的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实体法基础。原告主张的给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诉及行为给诉。给付之诉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原告针对现存的给付义务而提起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给付的诉讼。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原告针对将来的给付义务而提起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到来时或条件成就时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

2、。2、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基本特点是,原告仅请求法院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予以判定,其诉讼请求中没有给付内容。原告请求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为积极确认之诉;原告请求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为消极确认之诉。只有当某向法律关系构成民事纠纷的核心法律关系而不是先决事项时,才能对此提起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中,无论原告是胜诉还是败诉,其判决均是确认判决。3、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现存之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其实体法基础是原告享有的形

3、成权。形成之诉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的效力仅存在与当事人双方之间而不具有对世效力,如合同变更之诉、合同撤销之诉。二是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的效力不仅存在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而且具有对世效力,这类形成之诉集中于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社团关系的公司诉讼等。形成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其判决为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生效时,无需实施强制措施执行即可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原告败诉的,其判决实际上是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现状,因而为确认判决。第三章:1、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

4、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法院判决的效力:(那些必须调解,哪些不调解)(1)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只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既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时,应当制作调解书。但下列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

5、作履行书的案件。(2)调解协议生效后的法律后果:终结诉讼程序;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书。2、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先行确认效力?)(1)协议立即生效制度。(2)不签名不影响效力的情形。两种情形:一是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效力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二是当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送达列有担保人的调解书时,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3)先行确认和协议内容部分由法官决定制度。对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协议的,允许法官

6、予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以巩固已达成的调解结果。同时法院也可以对部分协议内容作出决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对诉讼文书达成协议时,并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计入调解书。二是如果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结果,法院的处理意见即成为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4)协议效力大于调解书协议。2、辩论原则的内容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

7、,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1)当事人双方享有平等的辩论权。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2)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既包括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包括程序方面的问题。(3)当事人辩论即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4)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5)当事人通过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成为法院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基础材料。3、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

8、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具体表现为:(1)权利主体在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权利保护的方式。(2)在诉讼开始以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也可以减少。(3)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协议。(5)在裁判生效后,对判决执行完毕前,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就事实问题自行和解。对诉讼程序权利的处分,具体包括:(1)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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