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园区产业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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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园区产业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 为加快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一流、跨越发展,经工、管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纳税入库级次为“湘潭高新区金库”的企业或个人,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和特殊贡献等四个类别进行分类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纳税贡献、创新创业二个奖项。  前置条件:奖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方可获得评奖资格:  安全生产工作无重特大事故发生;环境保护工作无责任事故发生;年上交税金总

2、额达到4万元/亩以上(含4万元);本年度上交税金增幅在8%以上。  1、纳税贡献奖。对上交税金总额排名前十位的工业企业按上交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提取奖金,依名次拉开档次予以奖励。  2、创新创业奖。对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综合评价指标总分年度排名前五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8万元、第二名奖6万元、第三名奖4万元、第四至五名各奖2万元。奖励标准按企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获奖成果和新产品产值率三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计分,总分100分:    (1)科技项目(30分)。按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定计分:国家级

3、计30分、省级计20分、市级计10分。  (2)获奖成果(30分)。国家级计30分、省级计20分、市级计10分。同级项目(成果)按数量和技术水平排位;含国家专利的加2分。  (3)新产品产值率(40分)。按企业新产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年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率取前五名排名计分,每档8分。 (二)非工业企业:设立非工业类明星十佳企业奖。对在会计核算年度内上缴入库区财政实得税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上,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给予现金奖励:第一名奖10万元、第二名奖8万元、第三名奖6万元、第四名奖4万、第五至十名各奖2万

4、元。 (三)招商引资:按到位资金或入库区财政实得税额两套计奖办法。  1、按到位资金计奖。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含港、澳、台地区)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区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算之列)。  (1)引进外来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奖励基数的1%计算奖金。  (2)争取到国内外各类组织无偿投入基础设施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提取工作经费,其中40%奖励有功人员。  2、按入库区财政实得税额计奖。原则上只

5、奖励工业类项目,按20%计奖,分年度兑现。计奖基数:  (1)租赁或购买旧厂房(设施),以及与已有厂房(设施)的单位合作、合资和合营的生产项目:  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已经投产的,从实际投产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在工商注册登记同时投产的,从工商注册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在工商注册登记之后投产的,给予从工商登记到投产6个月的建设期。在建设期内投产的,从实际投产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超过建设期仍未投产的,从到期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

6、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2)新建厂房(设施)的生产项目:  在工商注册登记同时投产的,从工商注册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在工商注册登记之后投产的,给予从工商登记到投产一年的建设期。在建设期内投产的,从实际投产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超过建设期仍未投产的,从到期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四)特殊贡献奖奖励:凡对高新区财源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特别奖励。  三、考评、奖励和兑现  1、考评方法。区招商和产业发

7、展局负责对创业创新综合评价指标(区创业服务中心一同参与)及招商引资情况的考核、区财政局负责对纳税额指标的考核提供考核依据。  对招商引资、税收奖项的评定,原则上以企业或个人申报的相关情况为依据。  2、奖励兑现。区招商和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分别将各奖项考核意见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奖励。  管委会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并在《湘潭日报》上登报向社会公布。  3、奖金的再分配。获奖企业对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30%,对财务和统计人员的奖励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10%,后者由区财政局直接发放到

8、人。  4、奖励对象不能重复得奖,原则上以获得最高奖励额度类进行奖励。  四、附则  1、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施。2005年度按照本办法实行,原潭高办发[2003]10号、[2004]26号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以上两个文件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完毕。  2、本办法由湘潭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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