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诚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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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二、简答:所有课后的题目!三、论述:1.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2.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表现4.债权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异同5.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异同一、名词解释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3、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4、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7、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附条件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9、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10、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

3、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11、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12、可撤销合同 :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1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1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4、。15、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6、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17、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8、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19、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2

5、0、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2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2、违约责任:也成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23、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24、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二、简答1.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区别①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②两者的要件不同③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2.代位权的行使

6、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合同解释的原则①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②目的解释原则③整体解释原则④习惯解释原则⑤诚实信用原则⑥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表现:一、合同自由原则1.含义:所谓合同自由原则,就是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2.表现:①在合同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的减少甚至清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

7、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②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③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但并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统一规定。④在合同的形式确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⑤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⑥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二、诚实信用原则1.含义: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

8、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2.表现:①在合同订立阶段,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以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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