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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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届北京地区哲学专业研究生论坛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浅析薛颖(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100044)【摘要】通过对商谈伦理学的建构j哈贝马斯完成了对交往行为理论的论证,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实践层面的交往理性,商谈伦理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规范基础.本文拟对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进行粗浅地论析.【关键词】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在1981年发表《交往行为理论》之后,哈贝马斯开始系统地研究交往行为与道德理论的关系,发表了《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对商谈伦理学的解释》等著作,在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伦理学。通过对商谈伦理学的建构,哈贝马斯完成了对交往行为理论的

2、论证,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实践层面的交往理性,商谈伦理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规范基础。传统伦理学一直被道德究竟是一种事实或是人们的一种观念所困惑,处于价值实在论与价值主观论之间的二难抉择。道德实在论始终坚持认为,道德是存在于人之外的东西,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对它只能严格遵守、顶礼膜拜,否则会受到它的惩罚。对道德实在论者来说,道德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而价值主观论则认为,世上本没有什么道德的东西,它完全是人们的虚构,至多是人们主观创造的“海市屡楼”的美丽的“太虚幻境”而已。对道德主观论来说,道德没有存在的根据,所以,人们可以随意规定它,随意处置它。

3、哈贝马斯认为无论是道德实在论也好,还是道德主观论也好,它们是由于道德是主观——客观两分框架下的符合问题。他们认为道德要么是客观的东西,要么是主观的东西。而按照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认为道德不是主观一客观两分框架下的符合问题,而是主体间性框架下的商谈对话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哈贝马斯将真理分为理论真理和实践真理。哈贝马斯认为理论真理是关涉真实有效性的真理,实践真理是关涉正确性的真理。道德属于实践真理。道德同样可以通过对话,可以用理性,通过更好的论证来达到。一、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创建哈贝马斯在由主观一客观两分框架下道德转为主体间性框架下商谈道德以后,便开始了他的商谈道德伦理学的努力。第一

4、,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可以理解为康德道德学说的语言学改造。它坚持康德的道德认识主义立场,相信道德规范的有效性是可以合理证明的,同时,又超越了康德理论的形而上学本体论前提,把道德理论视为对日常道德直觉的反思重建。第二,他针对韦伯的价值相对主义,就提出包含道德在内的价值问题同理论真理具有内在关系,商谈理论既可用于对真理有效性要求的证明,也可以用于对规范正确性要求的证明。第三,哈贝马斯认为,商谈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是普遍语用学的交往行动理论,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调节社会世界中人与人关系的规范,从属于交往行动的规范正确性要求。哈贝马斯曾说:“一个说话者之所以能理性地激发听者接受他的言语行为,是因为有效

5、性,有效性要求和有效性364第四届北京地区哲学专业研究生论坛要求兑现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如果有必要的话,提供经得起听者对有效性怀疑的可信理由。”也就是说,规范性命题同陈述性命题一样,也需要满足有效性要求兑现的条件,即相应有效性要求都需要自己的证明形式。哈贝马斯认为,他的商谈伦理学只提供对道德问题的公平视角,而不涉及具体的内容。二、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特征哈贝马斯认为,商谈伦理学具有四个特征:首先,它是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商谈伦理学只解释涉及道德义务命题的特征,道德义务是对所有的人都有约束力的“应当”。商谈伦理学的义务论特征,主要是着眼于善的生活,,即把伦理问题与道德问题区别开来。因为,道

6、德与伦理属于不同类型的规范,它们一个属于自我实现的领域,一个属于自我决定的领域。对前者来说,自我实现是个人的生活理想和集体生活方式选择的问题,对它的合理回答依赖于反思地对待自己的传统和文化价值,在这里,规范不具有普适性,不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商谈伦理学认为,只有那些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且有望通过理性的对话获得共识的问题,才属于道德证明的对象。、其次,它是形式的道德理论。形式的道德理论是相对于实质伦理学来说的。不同于实质伦理学所信奉的自己可以从某种宇宙论前提或神圣的力量中得到具体的规定,商谈伦理学知识普遍规范的证明程序不涉及道德规范的内容,它认为,道德规范的内容来自于生活世界本身。再次,

7、它是认知主义的道德理论。这里所说的认知主义不是传统的道德客观主义,即相信道德规范像自然规律一样,可以从外在现实中发现。哈贝马斯认为,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虽然不同于事实判断的真与假,但它们都是可错性的命题,是可以用理由与根据兑现的。这种认知主义不是反映论的认知主义,而是交往论的认知主义。商谈伦理学作为规范论证程序,是为了获得道德的共识。同样,哈贝马斯批判了后现代主义的道德怀疑主义和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道德情景主义。前者怀疑任何普遍的行为规范,而后者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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