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比较分析——兼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确立与完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比较分析——兼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确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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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垄断执法机构中最有代表性的美国、欧共体和日本进行了比较研究。美国反托拉斯执法主体是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相互平行的两个机构,共同负责执行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局是司法部的一个独立机构,只是一个起诉机构,而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专门设立的准司法性的机构。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其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大的权威性,是一个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并拥有强有力行政执法手段的“三权合一”机构。在对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析中,笔者专门谈到了三倍赔偿金和监禁的问题。笔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该处罚

2、是怎样影响限制与行家协议订价的卡特尔行为。在监禁的问题上,笔者参考了20世纪70.90年代的判处监禁的案件数,用数据来说明了这个严厉的处罚措施。在对欧共体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研究上,我们发现欧共体的执法机构是和美国不同的,它是~个纯行政性的执法机构。虽然它除了行政权,还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它要受到真正具有司法权的法院的监督。在这里,笔者也分析到了欧共体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权一罚款。并且用1998年至1J2004年欧共体委员会征收罚款的数据来说明了高额罚款是欧共体实施反垄断法的经验。并且用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

3、了欧共体委员会是如何设定罚款的。然后是对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析。日本是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蓝本而设置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为独立的执法机关,并设有地区派出机构,但地方政府无权执法,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全国统一派出机构负责执法,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在负责实施反垄断法方面,它享有行政权限、准立法权限和准司法权限。可见公平交易委员会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同样,这里笔者也分析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处罚权一课征金。我们发现日本有个和美国很不一样的地方,即《日本禁止垄断法》赋予公正交易委员会专属的刑事告发权,而美国却是上诉权。

4、此外,受害人还可以直接向反垄断专门机构所在地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是对这三个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比较,得出启示与借鉴。这三个反垄断机构的共同点是:都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执行,执法机构都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和独立的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权力和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制衡、法院对反垄断行政裁决拥有司法审查权、执法机构由专业化和高效精干的执法人员组成。区别在于美国和日本是准司法性的执法机构,欧共体是纯行政性的执法机构。准司法性的执法机构的地位和独立性均高于纯行政性的执法机构,有利于独立依照反垄断法做出裁决;而

5、纯行政性执法机构的体制实行专门行政机构的法律决策与上级领导的政治决策相结合,有利于反垄断法被稳定地高效率地贯彻执行。这三个执法机构各自都有自己的优缺点,我们不能贸然地说采用哪种制度的构建更符合我国,而应当根据国情,一方面借鉴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度构建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这样才能找出一个更适合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我国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有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此外,在分析研究中,笔者发现欧共体执法机构所依赖的环境

6、及其建立中的法律依据极其相似,即行政机构在政治体制中出于核心地位。所以欧共体委员会职权规定的经验更适合我国。并且这三个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权也值得我国借鉴。第三章: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制度构建评析。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台《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规定分散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产品质量法》中。该机构并不是独立的,其受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且当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不享有准司法权,法律赋予执法机构一定的准立法权和行政处罚权。这样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缺乏足

7、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职责配置不合理,与国际潮流不符,很难适应反垄断执法的客观需要。从1994年起我国学者开始起草了反垄断法草案,经过几次修改,最后递上了送审稿,但是还是没有对反垄断主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在执法机构的职权的设置上还是不合理,没能明确规定反垄断主管机关享有准司法权,并且赋予的立法权太少。但草案已经基本解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中存在的调查手段弱、取证难、行政措施不强的问题。同时也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四章: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确立与完善的建议。如何设置反垄断执

8、法机构以及对其职责的科学配置,将直接影响和制约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因此,笔者给出了两个建议:第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是独立的。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和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主管机构。这个主管机构应类似于证监会这样的独立控制委员会,可以称为国家垄断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归属于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但在执法时依照《反垄断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支配。同时应当合理划分全国性和地方性反垄断主管机构的管辖权,设置中央和地方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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