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树人大学城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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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树人大学城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2010/2011学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根据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及《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和《浙江树人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稿

2、)》(浙树办教〔2010〕63号),特修订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指导思想1、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将贯彻学校“以评促教,以评促学,教学相长,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使评价工作成为推动我院教学质量提高的有力措施。2、在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强调绩效提升,持续改进”,把严肃、认真、科学、合理地确认等级与对教师的指导、帮助结合起来,通过《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修订实施,尽快提高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3、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二、考核范

3、围与时间段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一学年内承担本院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行政兼课教师),非本学院编制的教师请在考核年度初期向我院提出在我院考核的申请。实验教师考核细则另详。外聘教师仅考核学生评教指标。因特殊原因(公派访学、长病假等)而一学年未上课者,该学年不作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11三、考核指标及要求(一)专任教师: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3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面分设若干个二级指标。一级指标的分值为所属二级指标分值之和。见附表1。1、教学工作量——指由教务处下达的讲课(辅导)和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的

4、工作量,包括经校教务处认可的第二课堂(学生科技竞赛、等级考试等)活动辅导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的最低要求,以《浙江树人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实施办法》(浙树大人[2010]2号)为准,即教授216当量学时,副教授288当量学时,讲师、助教360当量学时。未达到最低要求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A级。2、教学效果——包括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工作方面的奖惩及指导学生获奖三部分。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及部门评价三方面组成。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浙树大教[2006]131号)规定,在教学质量评价中学生评教的权重为50%,专家评教30%,部门评价20%。“教学效果”的最

5、低要求为550分,未达到最低要求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A级。3、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奖励指教材奖、教学成果奖及其他有关奖励。“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最低要求为:教授100分,副教授80分,讲师60分,助教40分,未达到最低要求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A级。(二)双肩挑教师:全职在学院管理岗位工作并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双肩挑教师应积极承担本学院本专科(不含成教)的课堂教学任务并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按学校规定,双肩挑教师上课一般不得超过4课时/周。对双肩挑教

6、师的考核只考核“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教、专家评教、部门评价三部分)一项内容,并根据其在任课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中所处的排名来确定其教学业绩考核成绩。双肩挑教师被评为校级以上(含)优秀教育工作者,直接对其教学业绩考核成绩提升一级;双肩挑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者,直接对其教学业绩考核成绩作降级处理。(三11)其他情况:新踏上教学岗位的教师第一年为适应期,原则上每学期上课不超过一门,考核时可视作满教学工作量(新引进博士前二年视作满教学工作量)。女教师产假期间视作满教学工作量。因产假、病假、流动科研编制等原因而较长时间未承担教学任务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人事处

7、批准,可不参加考核。此时,该教师该学年无考核成绩。(四)切实落实教育部提出的“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把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不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专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四、考核等级的划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A(优秀)、B(良好)、C(一般)、D(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等级。各等级的比例(以参与考核的总人数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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