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清末法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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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公元184O年一1911年)1第一节清末的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目的和原则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借立宪之名,抵制民主革命;二是为适应列强侵华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列强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2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一)官制改革清末官制改革始于1901年,1906年预备立宪后得到大力推行。在改革中央官制时,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事不议、太监事不议。这说明

2、中央官制改革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并未触动清王朝专制官僚机构的核心。因此,所谓官制改革不过是调整合并了某些部院,改变了某些机构的名称和官职的称号而已。31906年11月,清廷公布中央官制,确定共设十一部,即民政部、度支部(财政)、法部、农工商部、陆军部(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理藩部、邮传部、吏部、礼部、外务部和学部。内阁和军机处照旧。在十一部中,满汉大臣的比例由原来的平分变成满七汉三。汉族权臣袁世凯、张之洞调入中央,担任有名无实的军机大臣。这次官制改革,丝毫未触动清王朝专制制度的核心,只是增强了满族贵族的政权优势,加深了

3、满族贵族和汉族地主官僚之间的对立。4(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咨议局和资政院。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立了咨议局。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政院正式成立。5资政院不是正式的议院,它只有“建言之权,而无强行政府实施之权”。可见,它并非民意机关,而是强权压制下的中央议事、咨询机构。而各省咨议局也不具备地方议会

4、的权限,实为督抚控制下的咨询机关。资政院和咨议局虽为清末预备立宪中的摆设,但毕竟是中国历史上对西方议会民主制的最早的试验场,对晚清宪政思想的启蒙提供了一个条件。6(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同时,于1908年8月,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仿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大纲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共23条。正文为“君上大权”,计14条;附录为“臣民权利义务”计9条。“正文”和“附录”的这种结构,表明了大纲的重心在于维护君权。所谓“钦定”的立法程序,也清楚地说明它不是

5、民主宪政,而是君主宪法。7(四)颁布《十九信条》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制统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清朝政府一面派军队镇压,一面急忙下罪已诏,宣布解散皇族内阁,赦免国事犯等等,继续进行政治欺骗。并由资政院在三天之内匆忙拼凑出了一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1911年l1月3日,诏令立即实行,通称《十九信条》。8三、预备立宪产生了与清统治者主观愿望相反的后果:一是宪法规定人民享有某些自由,这是没有先例的;二是资政院、咨议局等议会性质的机构,为资产阶级评议朝政提供了讲坛,对民众的民主觉悟,具有一定的启

6、蒙作用;三是预备立宪活动,引入了西方法律文化,设立了法律学堂,推动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四是宪法性文件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制开始走上近代化发展道路。9第二节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一、刑法(一)《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即公元1910年5月,它是在沈家本主持下,在修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作为新刑律颁布前暂行的过渡性法律。10《大清现行刑律》共389条。其修订特点是:一是体例格式上取消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篇目,按罪名类别分为30门。二是将旧律中的继承、田宅、婚姻、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从刑律中分出,不再科

7、刑,以示民刑有别。三是刑制改革,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并用罚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将原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标志着封建刑制开始向近代刑法以自由刑为主的刑制过渡。11(二)《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十二月,即公元1910年12月,这是清末修订的一部最重要的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在沈家本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总则17章,分则36章,共计411条,并附有暂行章程5条。12《大清新刑律》仿效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分总则、分则两编。采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

8、新刑制,刑名为主刑、从刑两种。主刑有: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上,采用西方国家近代刑法的罪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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