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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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陈春第五编保险法第十九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略。是一种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投保人投保多少金额,当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必须承担多少给付的责任,无须调查损失的有无和大小。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特点:1.主体特征:保险人须为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且不可兼营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为

2、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2.是定额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保险人依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3.投保人须与被保险人具有特殊身份关系。4.其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保障范围,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疾病(健康)保险。A.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B.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的保险。C.疾病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而致死、致残为给付条件的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其余分类,略。说明我国人身保险中绝大多数是自愿投保的,目前只有旅

3、客意外伤害保险一种强制保险。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一、受益人的含义: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注意: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自己或其他人,受益人可以是有、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胎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常有不同组合,具体略。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二、受益人的产生及种类1、指定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2、法定受益人:一般指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三、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顺序:1.原始受益人。2.后继受益人。3.法定受益人。份额: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未确定

4、的,则视为均等。四、受益人的变更1.被保险人有权独立变更受益人,无须经投保人同意。2.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变更受益人时,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则在保险单上批注。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及常见条款一、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略,自学为主。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及常见条款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1.不可争条款(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是指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经过保险合同特约期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保险合同的约束力的条款。说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5、,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及常见条款2.宽限期条款:保险合同约定的、允许投保人缓交保险费的期限的条款。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不构成违反保险合同。但超过宽限期,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自动中止。说明:宽限期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及常见条款3.中止与复效条款:指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能如期交纳保险费,使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申请补交保险费,以求恢复

6、合同效力的条款。说明:①投保人复效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复效的保留期间为保险单中止效力后二年。②被保险人仍符合人寿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投保条件。③投保人申请复效应当一次交清欠缴保费。④复效申请应当经保险人同意。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及常见条款4.不丧失价值条款:当保单正式生效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持续交费,保单此时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不会因此而消失,仍旧属于投保人。说明:旧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只有在投保人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足二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而最新保险法则没有区分

7、投保人是否交足两年保险费,保险人都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及常见条款5.误报年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中,对误报年龄的,保险人有权按真实年龄更正。说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等。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及常见条款6.自杀条款:指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在被保险人自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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