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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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解读2008年2月第三章:应纳税额内容概要:对一般企业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对企业境内盈利抵扣亏损的范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的限额等做了规定税法从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条例从第76条至第81条,共6条具体包括:一、应纳税额(第22条、第76条)二、境外税收抵免(第23-24条、第77条-81条)第一节、应纳税额一、应纳税额的概念: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对于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其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从其应

2、纳税额中抵免,因此这类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能不等于其应纳税额。一、应纳税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一、应纳税额三、与旧税法的比较1.旧税法中应纳税额的概念:“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内资)“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

3、(外资)2.旧税法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第二节、境外税收抵免一、居民税收管辖权1.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2.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二、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后果: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流动和保持税收中性二、境外税收抵免三、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一般做法:1.免税法(豁免法):即境外所得免税。鼓励境外投资、改善国际收支。2.扣除法

4、:即允许将其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3.抵免法:即优先承认他国地域管辖权。4.减免法(低税率法):即采用低于基本税率的优惠税率。二、境外税收抵免四、我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做法:(一)上述四种方法的比较一般国家采用抵免法(限额)(二)税收抵免(一般指境外税收范畴)在对企业来源境外的全部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所得,允许其在被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照一定的额度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全额抵免、限额抵免二、境外税收抵免(三)我国采取了限额抵免法。1、抵免所得的范围(两类

5、):(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2、抵免对象: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即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得抵免:境内所得、境外未纳税所得、没有实际联系所得二、境外税收抵免3、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

6、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二、境外税收抵免4、抵免方式: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抵补。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二、境外税收抵免5、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1)直接抵免: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境外

7、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作一定数额的直接扣除。主要适用于:居民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预提税以及居住国总公司在境外分支机构缴纳的境外所得税。(2)间接抵免:母公司居住国允许本国母公司以其境外子公司已缴境外所得税中应由本国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额,来抵减本国母公司的应纳税额。主要适用于:居住国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二、境外税收抵免(3)间接抵免的层次限制直接控制(一层,100%)间接控制(多层,美国、加拿大等10%;日本、西班牙25%)(4)新税法对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

8、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二、境外税收抵免(a)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b)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当期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的税额加总不能超过抵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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