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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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职业王建华一法律界在社会上的地位在美国,法律界即使不是最受社会欢迎的行业,但长久以来也一直是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行业之一。从合众国的最早期开始,相当多数的律师就已经担任政治要职。几乎45%的美国制宪者是律师。大约65%的参议员和超过一半以上的众议员是律师。律师界被定义为所有受过法律训练且有律师执照而可以执行法律业务的人,包括开业律师、法官、在各政府阶层任职的律师、公司里的专职法律顾问、为穷人服务的公设辩护律师,有形形色色委托人之各型法律事务所里的支薪助理律师及合伙人,和法学院老师。二法学教育和取得律师资格1.法学教育的必备条件和法学博士学位今日在美国,从法学院毕业是成为律师的惟一实际途径。1878年,有律师自发成立了私人组织的美国律师协会,开始为建立法学院的一致化法学教育以符合成为律师之必备条件,展开长期宣传活动。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有179所。美国律师协会对一个法学院的认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美国50个州里有43个州政府要求律师执照考试应试者,必须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才能参加律师执照考试。目前,成为律师的法学教育必要课程是七年,虽然其中只有三年研读法律,但前四年的教育是用来取得法学院入学许可之必备条件的大学文凭。经过三年的法学院生涯,法学院毕业生取得法学博士学位。2.法学博士的基本课程和学位一年级:民事诉讼法、契约法、财产法、刑法、侵权行为法、美国宪法和法律文书等。二、三年年级,一学期选修四门课,典型课程可能是:商业交易法、商业组织法、税法、劳工法、遗产与信托法、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法律道德、国际私法、国际法、环保法、反托拉斯法,和必须要交一份研究报告的研究讨论会。3.更高深的法学学位有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大部分取得这些法学学位的人是法学院的教授。4.法学院教授法学院教师统称为“教授”,教授有三种等级:助理教授、副教授和 教授。法学院由一位院长领导。另外由副院长负责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一位助理院长负责学生事务和另一位助理院长负责法学院的学生入学,法学院的例行行政事务和雇用及监督人事,均由院长办公室处理。教授因此免除了行政责任,可以专心于教学和学术研究。由法学学者撰写的文章和书籍,对法律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法学评论文章经常在诉讼文和司法判决里引用,而且也造成了法律的一些重大改变。法学学者影响法律发展的另一种方法,是在政府部门任职。许多法学院的教授也是法官。任教于一流法学院的法学学者,也在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或是成为各个政府委员会里的成语或顾问。再者,诉讼当事人也经常聘请法学院的教授替他们上诉法庭(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辩护5.取得律师执照律师执照是由州政府而非联邦政府管理,而取得律师执照的必备条件各州不一。除非通过某州的律师执照考试,律师不得在该州执业。外州律师可以参与某个诉讼案件,如果他和该州律师共同合作,且得到法官的特别许可。不然,在美国大多数州,有意在某州执业的律师必须参加通过该州的律师执照考试。取得可以在某州的州法院执行律师业务之律师执照的律师,并不代表可以在联邦法院执行律师业务,即使联邦法院位于该州。幸运的是,有意在联邦法院执行律师业务的律师,不需要参加另一个联邦律师执照考试,且在大多数的联邦法院取得可以执行律师业务的证明,只需付证明费,和完成在联邦法官面前宣誓的程序。当律师成为律师界的成员时,律师有权执行律师的所有职责: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和法庭外代理委托人处理之所有其他法律事务。三执业的形态法律界由下列执业形态和在各种执业形态中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百分比率组成:私人执业占71.9%,公司专职法律顾问占9.8%,任职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占8%、法官占2.6%、在法学院任教占1%、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占1%、退休或无工作者占5.6%。1.私人执业(1)单独执业与小型法律事务所许多和大多数不超过十位律师组成的法律事务所执行一般法律事务。这些小型法律事务所的大多数案件时在代理一般人,而不是代理商业委托人。大多处理一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离婚及相关的家庭法律问题、住宅房屋买卖交易、遗产及信托、人身伤害诉讼、消费纠纷、和例如欠债或破产等的个人财务问题。(2)大型法律事务所最大型的法律事务所皆专门代理贸易公司。执行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组织事务和公司的商业交易。大型公司法律事务所设有专精于税法、反托拉斯法、不动产法、公司诉讼、银行法、智慧财产权法、和劳工法等不同法律部门。 最大型法律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通常任职于政府机关或加入政界。当这些资深合伙人所支持的政党执政时,他们任职于政府机关,而且被赋予特殊任务,例如美国总统的特别顾问或特别检察官。(3)非传统形态的私人法律服务法律诊所和其他收费低廉的定型化法律服务法律诊所,专门提供低于市价之例行性法律服务的法律办公室。所处理的典型案件为离婚、破产、不动产交易、遗产,和社会福利金等案件。1.公司专职法律顾问公司专职法律顾问任职于公司企业设立的法律部门,并代理公司企业执行法律事务。这些专职法律顾问必须从任职公司所在州取得律师执照。在公司企业里,管理法律部门的专职法律顾问,通常称为首席法律顾问,而且多半由公司企业的副董事长担任。2.政府服务(1)联邦政府服务①美国司法部长司法部是联邦政府的法律部门,属于总统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司法部长是司法院的主管。司法部长为总统的内阁成员,是按照宪法规定由总统经参议员建议与同意而提名任命。②美国联邦检察官司法部长和司法院的执法权力,主要由美国联邦检察官来执行。美国联邦检察官负责监控遍布美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91个地区。和司法部长一样,美国联邦检察官是由政党指定。总统提名和参议院同意任命。美国检察官只能起诉违反联邦刑事法的罪犯,而不能起诉违反州刑事法的犯罪。典型联邦刑事案件,包括抢劫联邦保险银行、袭击联邦人员,在联邦保留地区从事犯罪行为、州际通讯诈欺、违反托拉斯法、证券交易诈欺、违反联邦毒品管制法、非法持有某些武器,和侵吞联邦资金等。③其他联邦政府律师拥有庞大律师群的大型政府机关报括环保署、联邦贸易委员会、国税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甚至中央情报局也雇用许多律师。(2)州检察总长主管州政府的法律部门,并代理州政府处理所有的法律事务。州检察总长听命于州长,享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在美国大多数州,州的检察总长由美国公民投票选出,而且州长无法将其免职。通常州检察总长与州长分别从属于不同的政党。(3)地方检察官虽然地方检察官以州的名义执行其职务,但却是由该州某郡之人民所选出,并向该郡的人民负责,地方检察官的薪水由该郡支付,不受州政府之州检察总长的监督。(4)市与郡的律师根据规定,地方检察官只代理政府处理刑法事务和准刑法事务,因此需要另外一批律师代理其处理涉及违反市政法令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这些律师被称为市律师或郡律师。 美国法学院:造就法律工匠的作坊当今世界的法律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欧洲式的本科教育模式,即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本科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国民素质教育,大学法律系学生包括一般的大学本科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大学法律院系更为侧重学术性和理论性教育。法律本科毕业后,还要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训练才可以做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第二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模式,即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系学习,五至六年之后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第三种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即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之一是必须已经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已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这种模式注重的是在完成一般意义上的素质和人文教育之后的法律职业教育。美国的法律教育深受其大学教育模式影响。美国大学教育十分清晰地划分为本科基础教育和本科后高等教育两个层次。以耶鲁大学为例,有一个本科生院叫做YaleCollege,专业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全部从高中毕业生招生,参加全国大学本科入学考试。学生在College里的专业划分不是很细,因为这个阶段属一般素质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可获得文学学士、理学学士和一般学士学位。美国学生本科(College)毕业了并不是全部大学(University)学业的完成。学生College毕业后通常要再念一个“本科后”学院,即School。这些学院中有些是本科后的学术性研究学院,如文理学院等,这些学院的所有专业都只授予学术性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其他大部分学院是本科后职业教育学院,如法学院、医学院、护理学院、神学院、管理学院等,这些学院主要授予职业教育学位,这些学位不同于学术性的硕士、博士学位。这两种本科后继续教育学院的共同之处是面向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在职人员招生,都是本科后高层次的继续教育。也因此,在法学院,学生们可以说是“群贤毕至”和“少长咸集”。大部分学生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还有一些甚至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几个本科学位。许多学生进法学院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拿高学位,更多是出于对法律职业的兴趣或是为了找到一份赚钱的好工作。法学院的学位主要有J.D、LL.M、J.S.D之分。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也叫学士,即BachelorofLaws(LL.B),后来大概觉得有必要与欧洲大陆的法律本科相区别,因此就改称博士学位,即JurisDoctor,简称J.D。除了J.D之外,美国法学院的学历教育还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ofLaws,简称LL.M)和二至四年的博士学位(DoctorofJudicialScience,简称JSD或SJD),这些学位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才读。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修满20至30个学分后即可毕业不用写论文,它主要是帮助学生对美国法律制度有个基本的了解。 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人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外,本国学生绝少读法律硕士和法律科学博士,J.D教育才是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在美国,要想从事律师等法律事务工作,只能读法学院的“本科”即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法律部门在招聘时更看重的是J.D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的基础教育之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而“J.D”教育是其核心和关键。英国近代著名法官爱德华·柯克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美国的法律教育忠实地反映了这种要求,生动地体现了法学知识与律师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就连美国的法律教育也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共同管理的,而且主要是由ABA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凸现出美国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法律行业的自主性。ABA是法律工作者的行会,它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要求,法学院只有取得ABA的认可,获得了ABA颁发的法律教育“生产许可证”,它们的毕业生才能从事律师工作。美国大约有185所由美国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就必须是这些法学院的毕业生。而当检察官和法官一般都要求有出色的律师职业经历。没有获得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非正规法学院毕业生几乎不能从事任何法律职业。每个法学院的法律图书馆也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即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ALL)。这个协会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ABA、AALS、AALL这三大法律职业团体主导着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它们在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紧密地衔接起来。作一个比喻,在美国,法学院就像是生产法律职业者的车间,法学院毕业生就像是它们的“产品”,而最终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是以美国法律协会为首的法律实务界。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各种各样的熟练专业人才,而不是大量的只适宜搞学问的学术型硕士博士。在任何一个国家,搞学问的终究都是少数人。也许有人会说,美国的法律教育只是在培养法律工匠,而不是在培养法学大师。但是,一个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它更需要的是大量的能以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实务者。在一百多年前,美国法官霍姆斯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次题为“法学院的作用”的演讲中有这样一段话:“大师不是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这大概是对美国法律教育理念的一个很好的诠释,即他们并不把法学院看作是“法学家的摇篮”,而是造就律师的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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