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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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培训合江县妇幼保健院代育兰2016.4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

2、口登记。这个规定与“两部委”文件有冲突,主要表现在出生地上,两部委文件是以出生地为准,国办发以申请入户籍地为准,依照国办发文件执行。二、省厅治安总队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解释 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姓名权的通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具体解释如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

3、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二、省厅治安总队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解释 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姓名权的通知为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及时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公民行使姓名权,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是把握时间节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通过并公布的时间为节点,2014年11月1日后出生婴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

4、之外选取姓氏。二是严格程序要求。新生婴儿上户拟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必须由婴儿父亲和母亲现场签署申明(捺印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自愿放弃婴儿随父姓和母姓的权利,申明选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并确认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一)不能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1.婴儿父母双亡,无法提供相关亲子鉴定结果的。2.无法核定婴儿母亲信息的婴儿。3.拾婴或经民政部门收养的婴儿。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5、、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二)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情况。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仅限于我县区域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签发要求核查相关资料。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婴儿父母与婴儿在法定鉴定机构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2.提供婴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3.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新版户口薄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成员表

6、信息。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4.婴儿父母填写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附件1)5.由婴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况领证人不是婴儿母亲的,需提供婴儿亲的签名和加盖拇印的委托书(见附件2)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严格规范超期申领的签发情况。婴儿出生后30日内未及时按照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递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签发机构经调

7、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机构及所需材料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1)时限要求:要求在新生儿出院时办理,最迟不超过一个月。(2)需提供的材料:①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②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三、合江

8、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③原则上由母亲本人亲自办理,如果因特殊原因母亲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母亲本人签名并加盖拇印的授权委托书。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④如果超过1个月未办理的需提供超时限办理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供父亲双方的新版户籍薄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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