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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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l《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和补发。2014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换发。(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1、首次签发概念:是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2、首次签发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3、签发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4、提交证件的种类和时间:身

2、份证、结婚证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母亲身份证原则上不予认定。预防信息不一致导致不能签发的情形发生。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提交。5、首次签发的程序(1)审查证件:审查原件、登记证件编号、粘贴复印件。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3个月内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3)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2)根据产科住院病历及《河南省分娩

3、登记》(季报表1),导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3)填写新版《首次签发登记表》(样表2)1)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2)未提交结婚证或3个月内未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随母姓。3)“新生儿姓名”一经签发不得变更。4)核对父母证件信息与所填《首次签发登记表》上母、父、领证人(委托书)相关信息一致。(4)先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请新生儿母亲(或委托书指定的委托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再打印正式《出生医学证明》。(5)“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6)盖章

4、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准确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7)审核人最后审核签字后方可发给领证人。(8)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6、信息内容打印要求(1)计算机打印、信息化管理。(2)《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内容要求打印:齐全、清晰、准确。(3)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

5、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不得使用其它文字。(4)签发单亲母亲信息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打印“∕”。(5)“住址”栏:中国公民填写“身份证”地址、外籍公民填护照地址。(6)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7)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7、不予签发的情形(1)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如被拐卖或非

6、法入境等母亲信息不能确定的,不予签发。可留存母亲指纹、新生儿脚印及双方合照保存在病历中,供公安户籍部门调查取证时提供证据使用。(2)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3)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身份证原则上不予认定。(4)新生儿死亡的原则上不予签发新生儿出生时是活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已死亡的,原则不予签发。特殊情况,需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助产机构出具,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5)申领时,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

7、,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8、遗留问题解决办法(延期申领)遗留问题是指1996年1月1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延期申领时间超过3个月的。超过3个月申领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除按第5项首次签发程序办理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新生儿父母需提交的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母亲证件与住院分娩病历登记信息一致。2)结婚证: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显示父亲信息;分娩时未结婚的仅显示母亲信息,不显示父亲信息。3)单位或社区证明延迟领取的原因.4)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

8、《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附件2下)。5)父母双方户口登记簿(显示母亲信息的,仅提供母亲户口登记簿)。6)超过1年申领的,将考虑提交母子亲子鉴定证明。(2)原助产机构上报材料(盖章):1)原助产机构提供的产妇住院病历和分娩记录;2)助产机构负责宣传告知的责任人及督促办证情况说明;3)《遗留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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