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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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一、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沿革1987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部分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受理内容申诉时效申诉时效的起始点暂行规定(1987年)开除、除名、辞退履行劳动合同争议15天60天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仲裁条例(1993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 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

2、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6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劳动法(1995年)劳动争议60天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原立法的相关不同规定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特点(一)劳动仲裁适用范围扩大1、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受新法调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

3、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特点2、非法用工及个人承包与其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也纳入新法调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个

4、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

5、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3、劳动争议种类有所增加(二)、争议处理注重调解作用1、调解原则贯穿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

6、法权益。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2、规定了多种调解途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

7、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3、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三)、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延长1、一般申诉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特殊申诉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

8、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申诉时效的中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申诉时效的中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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