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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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现代信息服务业和其他产业融合与互动,推动我市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9〕17号)、《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83号)、《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的有关精神,市财政设立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2010年起连

2、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通过采取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资助有利于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三)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部分使用项目实施竞争性分配,组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代理机构所需代理费用列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年度专项预算,据实列支。第二章 职

3、责分工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扶持领域;负责制定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企业的认定办法;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发放承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市财政局负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会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发放承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

4、;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第六条 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项目。对符合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的重大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的3:1比例,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划定和发布,并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第七条 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对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资助,按项目投资3:1的比例进行资助,资助额

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八条 现代信息服务业扶持配套项目。主要对争取到国家级或省级称号及其相应财税政策资源的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园区进行配套资助,按照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财政资助金额的1:1或1:0.5比例进行配套资助,各级财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如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请资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给予其中一项资助。第九条 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培育项目。对新入驻我市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园区(包括软件园、创意产业园),且经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属我市

6、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范围的企业,其成立的前三年作为培育期,培育期内企业因自身发展而发生的银行贷款,由市财政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企业当笔贷款已享受其他市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则在核定该笔贷款贴息额时作相应扣减,不重复资助。第十条 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认证项目。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软件认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

7、/CMMI2或以上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一)通过CMM/CMMI2级认证的,奖励15万元;(二)通过CMM/CMMI3级认证的,奖励20万元;(三)通过CMM/CMMI4级认证的,奖励25万元;(四)通过CMM/CMMI5级认证的,奖励30万元;(五)不同级别的CMM/CMMI认证,分别给予奖励。第四章 资金申请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本专项资金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二)符合国家信息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备。(三)配备合格

8、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四)申报单位须符合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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