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例 -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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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共同注意事項2二、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案(釋例)5三、公私立大學校院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參考原則(釋例)6四、教育人員法令25五、待遇及鐘點費33六、教師兼職、兼課、兼學術行政職務及其他權利義務相關事宜35七、風雲再起-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38八、學生於退學申訴期間報考轉學考試之資格認定(100年釋例)43九、有關大學寒假轉學考試報考資格(100年釋例)44十、甄試錄取生欲報考他校研究所招生考試(釋例)45十一、持國外學歷報考碩、博士班入學者,學校應確實查證(釋例)46十二、預備研究生實施要點(釋例)47十三、學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不得逕自變更報名日期或其他招生簡章規定

2、事項(100年釋例)48十四、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49十五、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50十六、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資格認定疑義(釋例)51十七、「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原則52十八、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辦理跨領域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要點58十九、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釋例)63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63廿、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網絡聯盟補助計畫實施要點67廿一、公立農學海洋院校設置農漁業推廣教授協助農漁業推廣工作實施要點76廿二、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78廿三、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經費興建或

3、購置宿舍管理原則80廿四、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獎勵金實施要點81廿五、以國立大專院校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84廿六、行政人員辦理5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同意比照教師於該收入內支給工作酬勞(釋例)85廿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中增設學生代表疑義(釋例)86廿八、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各項收入來源之相關稅費,得否予以適當減免(釋例)87廿九、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接受捐贈之不動產,不應由受贈之學校逕行辦理出售(釋例)89卅、校務基金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釋例)90卅一、董事會91卅二、學校貸款101卅三、國立學校申請撥用國有建築用地通案處理原則103卅

4、四、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105卅五、「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六點所稱「公共工程計畫之概述及內容」及「百分之三十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之內涵(釋例)110卅六、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但書所列自籌經費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函送本會審議(釋例)114卅七、為簡化國立大學校院營建工程審議作業,有關悉數由「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但書規定收入辦理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計畫,其審議程序相關事宜(釋例)115卅八、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116卅九、司法院釋字第450號解釋117卌、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118卌一、司

5、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119卌二、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121卌三、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專科以上學校處理學生事務參考原則122卌四、兩岸大學校院簽署學術合作約定相關規定126卅五、兩岸大學校院研修學分相關事項129卅六、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保留公用審查原則131一、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共同注意事項中華民國88年5月4日台(88)高(一)字第88049243號函發布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台高(二)字第0940090547號函修正公布第5點一、目的為辦理審核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作業程序,特訂定本共同注意事項。二、申請資格(一)合於國家發展及社會需求,且有助於提升校本部運作效能

6、者。(二)兼顧區域教育均衡發展及地區實際需求。(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應以已列入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者為限。三、設置區位分部與校本部之距離,以在台灣地區相同或鄰近區域計畫範圍內為原則。四、校地及校舍分部校地面積至少應有二、五公頃以上,其每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應符合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二款第三目之規定。五、審核原則(一)教育部應衡酌國家重大建設、全國大學之分布情形,考量區域均衡發展、地方需求及政府財政狀況,並參酌申請大學之整體發展、財務狀況、教學資源、辦學績效、招生情形、現有校地開發使用及各項評鑑結果等審核之。(二)分部校地應選擇交通方便、基地安全、環境安寧及無

7、公害污染者,校舍規劃應配合原地形地貌,不得破壞水土保持及生態環境;其申請開發基地地理位置及範圍並應符合各該主管機關之政策及法令規定。(三)在不影響校本部發展原則下,學校應就現有教學資源作合理分配。(四)分部之行政體系於必要時,得設與校本部同性質之分支單位。但應受校本部之監督及管理。(五)分部規劃系所,不得與校本部重複,師資規劃亦應避免重置浪費。(六)國立大學分部土地之取得,應符合本部政策,由地方政府、土地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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