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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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第2次意見調查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00學校意見(請填妥校名/單位)第8條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推廣教育學分班,以採專班方式辦理為原則,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推廣教育學分班,採隨一般科系所附讀者,其隨班附讀人數,依下列規定:一、隨班附讀人數以原科系核定人數百分之十為限。二、大學研究所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第8條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推廣教育學分班,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隨一般科系所附讀者,其隨班附讀人數,依下列規定:一、原科系核定

2、招生人數少於六十人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六十人;原科系核定招生人數為六十人以上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科系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二、大學研究所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一、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以專班方式開課,惟在學校成本及社會需求兩相權衡之下,提供隨班附讀模式,減低學校推廣教育辦理成本。然為免造成學位班與學分班之混淆,辦理推廣教育仍應以專班為原則,隨班附讀為例外,爰新增第2項文字。二、目前學校面臨少子化衝擊5許多正式學制班儘管核定招生人數少於60人,仍面臨無法招足學生情形,為免造成正式學制班中推廣教育學員多於正式學制學生情形,應限制推廣教育隨班附讀修讀人數上限。第11條推廣教育採校

3、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第11條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一、學校推廣教育課程如借用坊間補習班場地,易使民眾混淆相關課程為何者開設,易生糾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並不得為掛牌經營之補習班。推廣教育依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報學

4、校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O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第14條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康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第14條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說明00學校意見(請填妥校名/單位)紛,爰第一項第二款新增其場地不得

5、為補習班之規定。二、為維護師生安全及避免因場地未符規定而衍生糾紛,增訂應於開班前一個月檢具相關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可開班並酌作文字調整,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一、依據「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學生學位之取得,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不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00學校意見(請填妥校名/單位)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修讀證明。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6、。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應發給學分證明、修讀證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二、現行學生經考試取得正式學制班入學資格後,得以推廣教育遠距教學方式之學分數抵免學分,學校難以判定其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學分數,是否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求明確,爰新增第四項遠距教學上課方式須加註於

7、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明,並加註「遠距教學」等字樣。第18條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就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第18條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開班數及學員數統計表(如附表二)、推廣教育學分班辦理情一、本辦法100年7月13日以前修法時,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各項資料須於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報報學校主管機關及教育部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控修正條文現行條文管機制,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辦理推廣教育考評參據。各校應將下列資訊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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