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9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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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一章合同法n一、合同的一般规定(一)调整范围,是通过给合同下一个定义这样办法来规定调整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注意点:1、在平等主体当中,使用“自然人”概念。2、关于其他组织。n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的区别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n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中的婚姻、收养、监护,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等这些身份关系上的协议,排除本法的适用范围外,应该适用别的法律。(二)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n《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n掌握两个要点。n(

2、1)平等原则的范围。(2)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公平原则适用范围。(2)什么是公平原则呢?公平原则的作用是什么呢?4、诚实信用原则n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合同的订立(一)过程n1、要约n(1)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有效要件n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n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nC.要约由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

3、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做出,以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D.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n(3)要约的生效时间n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到达主义nA.口头形式--了解nB.书面形式--到达nC.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时n未指定特定系统时(4)要约的存续期间nA.口头:规定承诺期限时无规定时nB.书面:有规定承诺期限时n无规定时(5)要约的拘束力nA.在有效期内,要约人受自己发出要约的拘束;nB.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C.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标的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n(6)要约的撤回n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

4、要约人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n要求: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7)要约的撤销nA.时间限制:承诺发出前作出nB.要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C.不可撤销要约n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n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nc.后果:n要约人可以承诺。n如果撤销,受要约人可以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较撤回与撤销的区别(8)要约的失效n情形:n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n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nC.

5、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n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要约邀请n(1)定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n(2)性质: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效力。(3)特征:A.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nB.从法律性质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n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4)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nA.法律规定标准。nB.当事人意愿标准,即根据当

6、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愿来确定当事人对其之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nC.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nD.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长期以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nE.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来区分。F.其他因素,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信用、资格、能力、品行等。n3.承诺(1)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nn(2)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nA.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nB.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C.承诺必须在要约

7、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n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n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否则认为不接受。nD.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3)承诺的方式nA.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nB.迟到承诺。C.推定承诺。nD.默示承诺。nE.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n在国际贸易中,隔地成立合同(即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达成交易)的时间、地点问题,在各个国家的立法中有两种基本不同的规定:n第一,英美法认为承诺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和地点,为

8、隔地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二,德国等大陆法国家认为要约人实际收到承诺的时间(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与地点,为隔地合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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