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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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国际贸易结算货款的结算是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失,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资金的周转和融通,直接关系到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货款结算中的利益得失,具体体现在支付方式,结算时间、结算地点和支付工具的选择上。因此,货款的结算是最重要的交易条件之一,是本学科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第一节票据国际贸易结算,是非现金结算,是以票据作为主要的结算工具。票据可区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主要使用汇票。一、汇票(一)定义我国1995年5月通过的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2、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从贸易结算的角度,把握这一定义,应明确以下要点:⑴是卖方交货后签发的票据,并通过银行传递给买方;⑵是卖方主动索取货款,买方被动支付货款(3)汇票是卖方要求买方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委托。(二)汇票的内容: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如下事项:缺少任何一项内容,付款人有权拒付。1.载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

3、日期(开出汇票的日期,在卖方交货之后签发)7.出票人签章(三)汇票的种类:1.按出票人划分①商业汇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②银行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多为即期汇票。2.按随附单据分①光票:汇票后面未附上商业单据的汇票;②跟单汇票:汇票后面附上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通常都是跟单汇票。3.按已付款日期分:①即期汇票: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②远期汇票:按汇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汇票。远期汇票付款日期规定的方法(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4、3)签发提单后,若干天付款;(4)指定日期付款。4.按承兑人不同分有①商业承兑汇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银行成为主债务人,是一种银行信用。(四)汇票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⒈出票人签发汇票的企业或个人,在国贸中,通常是出口方。在汇票承兑或付款之前,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对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负担保责任。如果汇票得不到承兑或得不到付款,要受到持票人的追索。2.收款人获得票据的持票人,债权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的银行。收款人有权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当付款

5、人退票时,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3.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方或其指定银行。承兑之前,对汇票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承兑之后,即成为主债务人。(五)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这些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1.出票是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给收款人的两个动作。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的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收款人取得汇票,成为汇票的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提示是持票人的行为,是持票人收到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

6、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要环节。提示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即期汇票只有一次付款提示,远期汇票有两次提示。3.承兑付款人的票据行为,是付款人在提示后保证按汇票要求的日期付款的承诺。付款人必须在汇票的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注明承兑日期,签章后交还持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则成为承兑人,处在主债务人的地位,并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4.付款是付款人或承兑人履行付款责任的票据行为。付款后,债权债务关系宣告结束。以上票据行为是票据流转必不可少的行为。5.背书是票据权力转让的法定行为。(1)背书的方

7、式: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2)前手和后手。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被背书人来说,所有的受让人(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多次转让时背书必须具有连续性,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前后一致;(3)国贸结算中常用的背书是“委托收款背书”,即在记载被背书人时,要注明“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汇票权利。这种背书,票据的权利实际上并未转让。(4)金融市场最常见的背书转让是“汇票贴现”。即远期汇票承兑后,持票人经背书后把汇票转让

8、给银行(或贴现公司),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按贴现率扣除利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6.拒付(退票)付款人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的行为。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致使持票人无法提示,也称拒付。7.追索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背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的行为。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提供法定公证人的证明文件和拒付证书。不受追索的汇票在市场上难于转让流通。二.本票:(一)含义: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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