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私立學校會計處理分錄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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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光女中會計作業參考手冊─────────────────────────────────────────第三章私立學校稅務會計一、期末所得稅會計處理依據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用於與其創始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七十者,可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反言之,學校支出未達收入之百分之七十者,應就其差額課徵所得稅,但學校若擬定保留款使用計畫,經教育部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仍可享有免稅優惠,另學校亦可利用收入轉列基金之程序,減少收入、增加收支比例,使其符合免稅之收支比例,享有免稅優惠,以下

2、就收支比例計算、辦理結餘款使用計畫、收入轉列基金等項目,分別討論之。二、收支比例計算(一)收支比例公式:私立學校每學年結束時,依據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用於與其創始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七十者,可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實務上計算收支比例時,可參酌下列公式計算:經常支出─報廢支出─以前年度保留款本期支付數     ┼購置固定資產現金支出┼租賃資產本期支付租金數┼支付優惠承購租賃資產承購價┼附屬機構虧損收支比例=──────────────────經常收入┼本學年收取之股票股利面額

3、┼附屬機構所得(二)財政部相關解釋令1.對不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者應否課稅之核示主旨:呈報文教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決算申報案件,不符合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者,應否課稅乙案,核復如說明。說明:茲分別核復如次1.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可照所擬限於文到一個月內補辦登記,再憑核定徵免,逾期應依法課稅。-6-崇光女中會計作業參考手冊─────────────────────────────────────────2.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所列報之財團法人李××教

4、育文化基金會,並與免稅標準第六、八款要件不合,及財團法人××文化基金會,並與免稅標準第二條第四款要件不合均應即依法課稅。3.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者:可照所擬輔導限期一個月改進,再憑核定徵免。4.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者,所列報之私立××高職實習商店,係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之業務,尚難認為不合本款規定。至於××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對外經營停車場業務,應依法課稅。5.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者:其將資金存放或借予一般營利事業,或投資於一般營利事業,顯已違反本款免稅要件,應依法課稅。6.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六款規定者:可照所擬輔導限期一個月

5、改進,再憑核定徵免。7.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八款規定者:本款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業經報奉行政院核定應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適用上應無疑義。貴局對私立學校之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加計後仍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擬函請其主管機關查明是否確實需要,而依71.6.1.修正之免稅標準函請本部同意免受支出百分之八十之限制一節同意照辦。至由政府機關籌設之該項機關團體,依該免稅標準第三條規定,可不受本款之限制,處理上應無疑義。8.費用支出如未依法辦理扣繳者,可通知補辦扣繳依稅法規定處罰,但免視為不合本款之規定9.臺北市××聯誼社如係查明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而應依法課稅時,其支付交際費及

6、捐贈,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1.12.10.台財稅第三八九三一號函)2.私立學校適用免稅適用標準有關百分之八十支出比例之計算方式主旨:核釋私立學校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有關百分之八十支出比例之計算方式疑義。說明:二、私立學校於適用首揭條款有關「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慈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規定時,應以「私立學校之支出」占「私立學校之收入加計其附屬機構之所得額」之比例為準,據以核定其是否符合首揭條款規定。所稱「附屬機構之所得額」,係指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7、之附屬機構,依其收入、成本損費計算出之所得額。至附屬機構發生虧損,於計算上開支出比例時,可列為私立學校之支出項下計算。三、本函自查核私立學校八十四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起適用。稽徵機關於查核私立學校之結算申報案件時,應依本函規定辦理,不適用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四○四號函之規定。(財政部85.11.20.台財稅第八五○六○九七○五號函)-6-崇光女中會計作業參考手冊─────────────────────────────────────────三、辦理結餘款使用計畫依據行政院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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