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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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处理同其他不同成员方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是指WTO的一个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任何优惠待遇,都必须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方。  不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成员在对待其他成员方与非成员方时就可以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但是,这种例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非符合WTO的规定,任何成员方都不得违背之。否则,将受到有关成员方的申诉和WTO的制裁。“欧盟进口香蕉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1993年7月1日生效

2、的欧盟“香蕉共同市场政策”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处理同其他不同成员方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是指WTO的一个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任何优惠待遇,都必须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方。  不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成员在对待其他成员方与非成员方时就可以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但是,这种例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非符合WTO的规定,任何成员方都不得违背之。否则,将受到有关成员方的申诉和WTO的制裁。“欧盟进口香蕉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3、  1993年7月1日生效的欧盟“香蕉共同市场政策”对来自外部不同国家的香蕉进口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洛美协定》的规定,欧盟对参加该协定的非加太国家(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实行单方面的贸易优惠。按照这一规定,欧盟对来自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进口采取非常优惠的政策,既给予单列的、稳定的配额,而且实行免税。但是,对来自其他国家的香蕉进口却采取歧视性的政策,给予这些国家的香蕉进口配额既少且没有保证,并征收一定的关税。这明显损害了非加太国家之外的其他香蕉出口国特别是中南美洲香蕉出口国的利益。因此,1995年

4、9月28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联合把欧盟告到了WTO。由于中南美洲国家的许多香蕉种植园均由美国公司投资,美国也同时成为第四个申诉方。后来,厄瓜多尔和巴拿马也相继加入了申诉方的行列。  1996年5月8日,负责解决该争端的专家小组成立。经过调查,1997年5月22日,专家小组认定欧盟的香蕉进口政策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则。欧盟不服裁定,到上诉机构上诉。9月9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基本维持专家小组的裁定。9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要求欧盟改变其香蕉进口

5、政策,以符合WTO协定。1998年1月14日,欧盟制定了香蕉进口政策修正案,但申诉方不满意,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再次审议欧盟新的香蕉进口政策,并要求实行报复。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于1999年4月19日和2000年5月18日,授权提出申请的美国和厄瓜多尔对欧盟实行报复。7月27日,欧盟声明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并继续与有关各方协商合作,直到问题得到完满解决。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包括:(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方面,世贸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规定了成员之间

6、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出口关税。第二,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第三,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质量检验费等。第四,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第五,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

7、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第六,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第七,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第八,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2)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

8、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这些措施是暂时性的,在2005年之后要取消。在那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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