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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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2、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 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 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9、简述引渡的程序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11、 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  13、 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  14、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15、 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16、 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17、 简述使馆的职务18、简述条约

2、的缔结程序19、 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20、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 21、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2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2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论述题 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 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5、试述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6、试述危害国际名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 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9、 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

3、的原因 10、 试述联合国的宗旨 11、 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2、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 简答 论述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

4、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 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 ②自卫 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④不可抗力  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6、简述国家责任的

5、履行 是指责任国通过必要的形式履行其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通过停止不法行为和给予受害国赔偿等形式履行其次级国际义务。国家责任的履行涉及援引一国的责任和反措施的问题 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6、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9、简述引渡的程序 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审查;3)执行引 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防止和惩制违背义务行为的相关制度11、 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

7、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 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

8、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14、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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