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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区别(自己写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三)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善意签约人提供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措施,二者从宏观意义上看都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下面分类加以比较论述。 1.明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由于明示预期违约所涉及的范围既不为不安抗辩制度所包含,又不为履行拒绝所包含,本文所指履
2、行拒绝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因此这一范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调整的一块盲区。但令人欣慰的是,这一点在我国新的合同立法中已予以补正。 2.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很相似,两种的调整范围有交叉之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在订约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约的危险,而后者并无明确表示;两者都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做出履约的充分保证。然而两者也有以下重大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默示预期违约
3、无此前提。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默示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所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其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其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债权人可否解除合同,法律
4、没有规定。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默示预期违约的成立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默示预期违约规则基本上克服了不安抗辩制度的缺陷,显然是优于不安抗辩制度的。而不安抗辩制度也为预期违约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即过错不应成为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三、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通过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其与不安抗辩权在解决双务合同中另 一方因为无履约能力、不愿意履行等可能给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 问题
5、上具有相同的机能。但是,两者也存在相当的差异,且各有优势。预期违约 与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前提条件不同。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 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 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 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 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无发生不安抗辩权之 余地。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先决条件,所以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 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
6、使。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坚持了大陆法不安抗辩权 的这个前提。 其次,适用事由不同。依大陆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缔约 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而英美法中的默示毁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 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 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 情况。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几种情 况,诸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明显地借鉴了英美法预 期违约的若干规则。 再次,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预期违约制
7、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问题。其中,由于明示毁约是指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 表示,行为人从事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因此,其在主观上是有过 错的。在默示毁约中,由于要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所以,如果 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大陆法认 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 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由于何种原因所引起,在所不问。我国合 同法第六十八条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与大陆法理论一致;而在 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解除合
8、同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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