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案 王兴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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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兴律师:裴日红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受裴日红家属裴日坚委托,并经裴日红本人确认,指派王兴律师担任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裴日红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两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案卷材料,并参加了本案于2011年9月20日、10月14日至11月3日进行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起诉书对被告人裴日红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指控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裴日红无罪。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但辩

2、护人认为,公诉人所述本案五名被告人在2009年11月14日2:59分至3:15分完成将被害人挟持至水产码头并殴打致死的全过程,这本身就是最重大的合理怀疑。16分钟完成作案,对于本身无前科、事前无通谋、酒后醉醺醺的几名被告人而言,完全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样的指控也集中暴露出本案在程序、证据及事实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第一部分: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从立案侦查到如今的庭审已经接近两年的时间,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一、本案公安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及渎职侵权行为    2009

3、年11月16日被害人家属报案,2009年11月19日被害人尸体被发现。侦查机关在年关岁尾“命案必破”的巨大压力下迷信“口供为王”,先入为主的把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等同于因果关系,认定之前与被害人发生过冲突的几名被告人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或者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这种从证据和逻辑上都存在严重问题的判断,禁锢了侦查方向,疏忽了对客观证据的侦查收集工作。在尸体的法医学鉴定还没有做出死因判断的时候,侦查机关已经拿到了几名被告人承认用刀捅死被害人的口供。如果没有逼供、指供问题,被告人怎么会不约而同的编造对

4、自己更不利的供述?    待到法医鉴定意见出台,认定被害人尸表无外伤后,侦查机关依然没有能够根据法医鉴定的意见,认真检讨和调整自己的侦查思路,反而出现了更为反常的现象:原本供述用刀捅死被害人的被告人都改变口供,否认用刀捅人的说法,称是用拳打脚踢致死被害人的。    因为迷信口供,侦查机关对其他证据调查的疏忽懒惰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首先,相关路口的监控录像没有调取。案发时,北海市的“天网工程”一期工程已竣工,涉案的三中路与贵州路口、前进路与北部湾路口、贵州路与海角路口、云南路与海角路口、北部湾广场等都应当存在监控录像,但侦

5、查机关都没有调取。甚至当公诉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明确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时,侦查机关仍然回应,没有相关录像。事实上,就在被害人家属报案的海城分局西街派出所,已经于2009年11月18日找到并下载保存了部分录像。,这段录像出现在本案证据材料里的时间竟然是2011年的8月份,侦查机关的渎职可见一斑。其次,事发当晚相关当事人的通话记录。各当事人大都陈述当晚用手机相互之间有联系。而手机通话记录作为客观证据,有利于查清当晚的关键事实,这是普通人都想得到的事情,但通话记录出现在案卷中竟然也是在2011年8月份。再次,侦查机关对本案中的

6、一些关键证人疏于调查。第一现场的前进商店店主罗红烈,发生在前进路口的双方冲突,罗红烈是在现场的目击证人,侦查机关2011年才调查,证人称时间长已经记不清了。所谓的“抛尸现场”水产码头的值班人员邓李环,侦查人员只是通过电话进行了简单询问。当晚在场的证人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侦查机关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才要对她们进行调查。也是到了2011年,侦查机关才搞清楚关键证人“包子”的真实身份。至于案件涉及的出租车、摩托车、旅馆、网吧,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及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时,都没有进行有效查证,而事实上,这些都不是很难做到的工作。

7、    毫无疑问,是侦查机关的不专业、不尽责、不作为,导致了本案的一错再错。    二、公诉机关的程序违法    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负责审查起诉的公诉机关不是没有发现问题。2010年北海市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都列明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指出了侦查和证据方面的诸多问题。    但两次退补并没有解决证据体系中存在的诸多漏洞,检察院本应履行审查监督职能,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释放犯罪嫌疑人。遗憾的是,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依然将本案起诉至法院。结果,完全依托被告人口供建立起来的证据体系在2010年开庭时因为被告人翻供而宣告土崩瓦

8、解。这时,公诉机关仍然可以在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之前撤诉。但检察院非但没有撤回起诉,反而两次申请延期审理,继续围绕几名被告人重新构建证据体系,甚至越俎代庖,行使侦查机关的职权,违法在法院审判阶段大规模调查取证,以自己重新调取的证据取代起诉所依据的侦查机关案卷材料,自行否定了当初起诉的合法性,也使得本案出现了侦查案卷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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