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政治体制演变的历史

日本的政治体制演变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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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的政治体制的演变一、日本古代的政治体制从飞鸟时代到平安时代,日本是一个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百姓对天皇极其崇拜。天皇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和顶峰,帝国议会、内阁、枢密院和军部四根支柱构成了国家机器的主体。在镰仓时代,源赖朝受封第一代征夷大将军,并在镰仓建立幕府,从此诞生了武士政权,由此产生了武家政治和公家(指朝廷公卿、贵族)政治的对立。在室町时代,由于室町幕府是聚集了各有力大名而建立的,因此幕府本身的统治能力薄弱。应仁元年(1467年)一月,应仁之乱爆发,全国各地的大名纷纷而起,室町幕府遥遥欲坠,日本进入战国时代。战国大名成了统治当地土地及人民的强而有力的独立政权。江户时代,),德川家

2、康受封征夷大将军,在江户(现东京)建立幕府政权,一直统治260多年。由此可见,古代的日本就是一个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与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很像。二、近代日本的政治体制 1945年(昭和20年)8月15日,日军投降。美军占领日本,改日本专制天皇制为君主立宪制,天皇作为日本的象征被保留下来。但是皇室在日本人的心目中依然具有很高的地位。无论是日本政治家还是媒体,提到皇室成员时都是使用敬语,对皇室成员言行的报道也极为慎重。赞成皇室存在的日本人占绝大多数,几乎没有什么人公开表示反对保留皇室。大多数日本人对皇室怀有崇敬之心,但也希望皇室顺应时代的变化进行改革,比如一些政治家就主张修改《皇室典范》,允

3、许将来皇室女成员也能成为天皇,以免出现皇位无人继承的尴尬。由以上文章我们可以看出自1867年明治维新到1945年日本投降的近80年时间里,日本的政治体制经历了巨大演变和几个发展阶段。首先是明治维新使政治体制由一个封建军事幕府专制体制演变为近代日本式体制与西方体制的混合形态。第二阶段是通过制定明治宪法建立专制君主体制,在西方近代政治与日本固有天皇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成日本特有的专制君主政体。此后以天皇制专制体制为基础,全力推动日本式的国家近代化,并在富国强兵的口号下,为实现帝国主义国家的目标而不断对外扩张。日本帝国主义体制的建立是在其努力摆脱自身殖民地危机的过程中,以模仿西方、武力侵略邻国为

4、前提的。在通过战争获得殖民地并彻底摆脱自身的殖民地危机,跻身于帝国主义列强后,日本以称霸亚洲为目标,继续推行对外扩张政策。第三阶段则是在政治体制上进一步演变为专制君主制下的军国主义体制,前者——专制君主制是军国主义体制赖以生成与发展的温床,后者——军国主义体制则是专制君主体制的变异,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体制性联系。天皇制军国主义体制也是日本帝国推动大规模对外扩张战争的体制保证。这些演变与国际形势和日本国内政治的发展变化是密不可分的,与政治体制的核心天皇有重要的联系。它涉及与日本政治体制相关的诸多方面,诸多因素。既有明治宪法规定的硬体制,即天皇是该体制的顶点与权力核心,又有宪法没有明文规定

5、、实际上在政治体制中又发挥巨大作用的世俗体制——天皇侧近集团、社会团体及地方政权结构、黑社会组织等,还有支撑该体制与之相配合的社会、思想及宗教等软体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历次战争中形成的“举国体制”,它是明治政治体制的集大成和变异形态,也是其对外扩张政策得以发展、不断膨胀的重要体制保证。  战后的日本,在美国单独占领条件下进行了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美国主导的新宪法(1947年5月)使日本被动地建立资本主义民主体制。然而,美国间接占领使地方政权的完整无损,原体制人员的留用和重回政界,更使新体制依然保留着旧体制的色彩。专制君主变为象征性天皇,留用官员、政治家对天皇的忠诚和战前的国家意识并没有改变,

6、地方政权原封不动的保留使保守体制的生存基础没有产生根本的动摇,因此,尽管发生巨大变化,但现有体制与旧体制有着密切联系。尽管民主思想早已在日本社会深入人心,战争的惨痛教训使人认识到和平的可贵和战争的罪恶,但日本传统的保守意识、团队精神(爱国与忠君)和世俗作风影响仍在,明治以来产生的“崇美蔑亚”意识至今尚存。政治体制内外的反差及体制外软体制对“民主体制”严重制约,使日本至今不能与过去侵略过的主要国家(中、韩、朝等)实现真诚的和解。三、当代日本的统治机构。  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国会作为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

7、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国会的权限如下: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作出对内阁不信任的决议,表决法律草案,决定预算,承认条约,对法官的弹劾审判,提议修改宪法等。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内阁除了处理一般行政事务以外,还要执行法律、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编制预算、制定政令。内阁总理大臣享有国务大臣的任免权,以保持内阁的统一。司法部门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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