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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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9]309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厅农垦分局,银川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厅第10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日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第四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

3、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挂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需求量大,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二)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三)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四)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4、六)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七)项目区实施的资金由当地自筹。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区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审查,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区的实施规划编制,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

5、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第二章挂钩试点的组织和申报第六条挂钩试点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第七条挂钩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调查结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区群众代表,按照国土资源部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

6、拆大建。第八条挂钩试点市、县(市、区)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调查和听证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一)规划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二)挂钩试点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区自然地理行政区划概况,村镇规划情况;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和可行性分析;已有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本次挂钩规划涉及拆旧户数、人口、面积,建新安置方式,建新留用土地利用方向;项目

7、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情况等。科学设置项目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原则上要相对接近,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要控制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参与整理的拆旧地块尽量集中连片。建新地块选址设置必须避让基本农田,不能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三)项目区规划方案。项目区总规模,拆旧规划新增的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建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耕地面积,建新留用与建新安置用地比例;落实拆旧地块,明确拆旧地块土地权属及土地利用现状,相关土地权利人意愿,拟建立拆旧项目库及复垦规划方案总体情况,测算可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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