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的比较及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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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制度的比较及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假释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倍受世界各国所青睐。然而,各国由于其有不同于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对假释的具体规定也各不相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比较才见优缺。我国1997年刑法尽管对假释作了重大修改,但遗憾的是,它并未为我们构画一个比较完善、科学的假释制度,甚至不能不说有些地方修改的退步了。新刑法的出台,并非刑法理论纷争的终止,而恰恰是新的理论纷争的起始。完善我国刑法假释制度,应以下列原则为指导:(1)全面发挥假释功能的原则。假释的功能是多样的,完善假释制度应注意使其功能全部

2、发挥出来。当然,各功能之间有主次之分,在优先考虑主要功能的同时,还要兼顾次要功能。这样,完善假释制度,着重考虑假释的“促进犯人改过自新”和“建立犯罪人再社会化桥梁”功能的同时,要兼顾假释经济性等功能。在我国,对假释的“建立犯人再社会桥梁”功能重视不足,完善时应给以足够重视。(2)合理借鉴的原则。作为同一种制度,尽管各国差异很大,但共同之处还是最基本的。人类文化共享,任何一个民族或国家都是在为人类文化作出贡献同时,吸取人类文化营养而存在和发展。同理,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必须借鉴,吸取别国假释制度之精华。当然借鉴的同时,应注意国与国之间

3、的政治经济及历史文化的差异。(3)贯彻刑罚目的的原则。假释制度是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为实现刑罚目的而采取的措施之一二抛开刑罚目的,假释便无存在之余地。可以说,完善假释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删除不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内容,增添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内容。假释制度完善与否,其标准就是刑罚目的能否实现。(4)具体、可操作原则。尽管客观事实繁杂纷坛,立法难以穷尽,但立法必须是明确的,无歧义的,可操作的,否则,不仅丧失其应有作用,出现司法两难境地,更可怕的是司法擅断,导致民众之自由无以保障,也即刑法丧失其“公民之大宪章,犯罪人之大宪章”之机能。

4、故本节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国假释制度作以概括的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假释制度进行完善性的反思,以期有利于我国假释的正确适用。一、假释决定权归属的比较研究(一)假释决定权归属的比较假释权归属是指决定假释的权力属于哪个机关或部门。对于假释权的归属,尽管各国规定不一,但一般不外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假释专门机关这三种情况。第一,由法院决定假释。由法院决定假释的国家有蒙古、奥地利、土耳其、罗马尼亚以及我国等。如,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第450条规定:“假释应由监禁地所属的法院根据执行刑罚的规定提出要求或建议决定。”蒙古刑法典第41条

5、第1款规定:“对于判处剥夺自由、放逐或者劳动改造的人,如果其模范的行为和诚实的劳动态度证明其已经得到了改造,在其服刑期已经实际执行了一半以上时,法院可以适用假释或者将原刑未服完的部分易科较轻的刑罚。”第二,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假释。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假释的有英国、法国等。英国监狱法规定,假释“经假释委员会审查后,由内政大臣批准。内政大臣有权随时根据假释委员会的建议或根据职权重新管押假释犯。”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36条规定:假释“准许的权力属于司法部长。”第733条规定:“司法部长可根据负责施用刑罚的法官和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宣布该项决

6、定”。第三,由设立的假释委员会决定假释。由设立的假释委员会决定假释的有美国、日本等。如美国刑事诉讼条例第4203条规定:“11如果该委员会(指假释委员会,笔者注)认为他的释放不会给社会福利带来危害,那么该委员会有权对该犯予以假释。”第4207条规定:“委员会可以在审讯时,或根据委员会斟酌决定的任何时候,撤消假释,并且终止假释。”(一)我国假释决定权归属的完善:建议将假释决定权由法院移交给狱政部门我国现行刑法再次明确了假释决定权属于法院,对于此,理论界争论比较大。一种观点坚持假释决定权属于法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假释决定权应由刑罚执

7、行机关即劳改机关来行使。我们赞同后者,理由如下:第一,假释乃刑罚执行的一项制度,她是对符合条件的犯人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不涉及原判决的增减或变更,与减刑是又区别的,又狱政部门行使假释决定权并不影响和干涉法院的审判权。第二,狱政部门担负着改造犯人的重任,其理应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利,也即应享有其为改造罪犯而采取某项措施的决策权与此措施相适应的决定权,而我国狱政机关只有改造犯人的责任,却无为改造犯人而适用假释的权力,这种责、权分离的状况是不合理的,不能调动狱政机关的积极性,也妨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第三,法院享有假释的决定权会产生一些

8、问题。如法院不了解狱政工作,对假释重视不够,就会对劳改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迟迟不予答复,等裁定书下来时甚至犯人已即将出狱或者法院只是履行一个手续,并不调查研究,一切以劳改机关的假释建议书为准;又如,法院人力不够,没有力量专门开展假释的审理工作,再加调阅、审查材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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