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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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安县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安县府办发〔2009〕20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乐安县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9月29日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乐安县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

2、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第四条处理医患纠纷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五条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第六条医疗机构的正常诊

3、疗秩序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各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十条患方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配合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做好稳定工作。第十一条设立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由懂医、懂法、会调解的专

4、(兼)职调解员组成,隶属于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调解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办法由县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县卫生、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预防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内应设立专门的医患纠纷协

5、调中心,配备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专家和医疗机构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接受调解中心的工作指导,负责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一般的医患纠纷,配合调解中心做好医患纠纷协调工作。医疗机构应制定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等制度。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6、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十八条患者及其家属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四)发生医患纠纷后,按法定方式和途径表达意见和要求;。(五)

7、按规定将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依照相关法规,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保卫机制,配备保卫人员,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第四章报告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患纠纷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一)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二)在医疗机构摆花圈、设灵堂、拉横幅的;(三)堵塞正常就医通道,故意损坏医疗

8、机构财物的;(四)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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