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节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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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资产税务处理的节税技巧《实施条例》: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准则》:“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一节固定资产一、固定资产:《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

2、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4)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实施条例》: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5)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

4、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第(二)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税法》: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税法规定的累计折旧《会计准则》:账面价值=历史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折旧方法的差异2、折旧年限的差异3、净残值的差异4、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5、计提固定资产的范围不同1、折旧方法的差异《实施条例》:固定资产

5、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2、折旧年限的差异《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会计准则》: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6、。3、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实施条例》第59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会计准则》第15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现在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1)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2)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3)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

7、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例、某房地产公司于1996年建成一栋办公楼,造价1200万元,1996年12月投入使用。2007年以前固定资产的折旧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净残值率5%,使用年限40年。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为1%,计算2008年应计提折旧。已提折旧=1200×(1-5%)÷40×11=313.5(万元)房产净值=1200-313.5=886.5(万元)尚可使用年限=20-11=9年2008年应提折旧=(886.5-120

8、0×1%)÷9=97.17(万元)多提折旧费=97.17-28.5=68.67(万元)假设已提折旧22年,2008年应当怎样计提折旧。已提折旧=1200×(1-5%)÷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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