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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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2007-11-2216:56:13访问次数:147信息来源: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2、(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2007-11-2216:56:13访问次数:147信息来源: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

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

5、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6、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

7、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

8、更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发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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