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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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及江苏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口,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立即生效。第三条 凡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报、领取、签发、使用与管理等事项,必须

2、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并将管理人员名单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办,并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被委托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第六条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和扬州市城区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3、》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统一向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所)申报,市妇幼保健院(所)根据申报计划每半年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订购数量,各申报单位按申报计划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订购、发放台帐。各妇幼保健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详细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号码及发放单位的具体名称-9-,留取领取人签字和联系电话。第七条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废证管理。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证件的安全运送和妥善保管,减少因打印、填写错误而产生的废证。认真登记废证的编号和废证原因,严格

4、控制废证率,每年的废证率不超过1%。《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安全。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及打印错误的,应将其数量和编号及时报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所)保健部申请作废。发生《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事件的,使用单位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丢失数量、编号、原因、处理结果等书面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单位要实现信息化管理,专网专用,严禁接入互联网,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计算机打印和存储《出生医学证明》所有信息,对辖区内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实时监督,随时

5、掌握工作动态。专网建成或使用前,各县(市)妇幼保健机构每月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电子档送同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市区各签发机构将电子档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科。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第十条助产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分管领导及签发的具体工作人员须经过《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专题培训,

6、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出生医学证明》培训与助产技术培训周期保持一致,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换证。第十一条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第十二条签发机构应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有关要求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做好宣传教育,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起名等准备,动员产妇即时办理。-9-第十三条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实名制,助产机构在产妇入院时或住院期间须核对产妇身份证,防止因冒名顶替或产妇信息不准确等因素造成《出生

7、医学证明》信息失真。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由签发单位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和住院病历等同。第十五条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如发现可疑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证件收回并送当地

8、妇幼保健院(所)或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鉴定,确定其真伪性,不得放任不管。第三章签发第十七条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十八条签发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第十九条签发要求。(1)《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编号顺序逐一签发,不允许跳号、漏号或无序发放。(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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