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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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07〕2号 2007年7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

2、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令2003年第9号)和广东省《关于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通知》(粤计生委〔2001〕91号),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20-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15日内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中居住在出租屋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

3、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  (三)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四)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操作规范  (一)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社区工作站受委

4、托进行查验的,应办理委托手续;  (二)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三)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四)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不合要求证件的处理  (一)对无证人员的处理。  1.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2),督促其在限期内向户籍地补办。其中省外限期补办期限为30天;省内限期补办期限为20天;  ②逾期仍不办理或拒不交验的,将按深府〔2006〕268号文规定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证件不合要求的处

6、理。  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持证人所持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收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1.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2.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3.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4.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5.伪造、变造的计划生育证件。  五、信息归档与通报  (一)信息归档。  1.对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应建档立卡,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提供

7、日常管理和服务;  2.对未婚女性,只作登记、验证和开展宣传教育服务,不列入日常管理和服务重点对象。  (二)信息通报。  1.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包括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了长期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管理服务外,还应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本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2.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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