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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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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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事故 的防范和处理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2、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学生擅自参

2、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则不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列。3、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伤害事故总体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二大类:(一)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如果学校行为无不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

3、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如某校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正在学校围墙内上体育课,突然从墙外飞进一块石子,砸在学生头上,造成学生的头部受伤。3、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很多,体育竞赛中,许多活动又是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对于在对抗性与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果其中的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就属于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意外事故中不排斥依照公平原则来分担责任和进行一定的补偿。(二)过错造成的事

4、故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状态,在刑事案件量刑时才考虑。民法中只考虑伤害结果,不考虑主观状态,即如果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害一样,则民事责任是相同的。所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三、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相当多的家长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伤害事故都应当由学校承担监护的法律责任,这些家长的孩子一旦

5、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往往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律迁怒于学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是管理者,当然其应当尽到管理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责任,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前提下

6、才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相反,无过错则无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可能有过错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三个:学校、学生、第三方。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分别详细地明确了这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况。(一)学校有过错的12种情况: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7、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均属不适宜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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