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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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铁岭市教师进修学院干训处蔡淑荣一、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性(一)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校园意外伤害每一天都在发生意外伤害成为中小学生第一死因校园意外伤害成为学校难题1.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主体:受害者主要是未成年人;加害者则可能是在校学生、学校教师或者是校外第三人。时间: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地点:大部分在校内,部分地校外。主观方面:既可能因

2、故意引发,也可能因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但绝大多数是过失引起的。后果:必须造成受害者的人身伤害事实。而这种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2.中小学安全事故呈现的特征⑴.农村是校园伤害事故多发地区;⑵.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伤害事故;⑶.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事故增多;⑷.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⑸.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⑹.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3.频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引发一系列矛盾激化⑴.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与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⑵.家长、社会赋予学校安全保护职责与学校目前实际承受能力及状

3、况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⑶.受害学生家长要求赔偿金额日益攀高与学校赔偿能力有限、赔偿经费无源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二)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1.2001年9月1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2.2002年9月1日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3.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4.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

4、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5.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三)校园伤害事故原因分析1.学校原因⑴.学校制度不严,管理不力⑵.学校校舍、设备陈旧老化或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⑶.教育教学活动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力2.教职工原因⑴.学校教职工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⑵.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⑶.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差,品行不良3.学生原因⑴.学生之间打逗、嬉闹⑵.学生体质特殊或患有疾病⑶.学生自尊心过强,心理承受能力差4.其他偶发因素交通事故、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四)学校安全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1.高度重视

5、学校安全工作的程度不强;2.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的措施不利;3.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作风漂浮不实;4.综合整治学校安全工作的标准不高。二、校园伤害事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1.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⑴.我国法律明确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⑵.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某些资格⑶.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⑷.法律设定学校与监护人制度的功能不同2.学校的职责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保护⑴.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⑵.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⑶.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及责任认定1.何谓归则

6、原则?所谓归则原则,就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当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简言之,归责就是依据何种准则,将侵权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2.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体系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在实施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下,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以其在导致此种损害时具有客观义务违反作为基础的一种责任制度。⑵.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⑶.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客

7、观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⑷.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于已造成损害的结果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3.校园伤害事故应适用的归责原则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承担?本案中,该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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