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公选期末作业

婚姻家庭法公选期末作业

ID:39923404

大小:88.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5

婚姻家庭法公选期末作业_第1页
婚姻家庭法公选期末作业_第2页
婚姻家庭法公选期末作业_第3页
婚姻家庭法公选期末作业_第4页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公选期末作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1题(5)分别居别居,又称分居或分床制,是外国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制度,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第3题(5)分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具体分为: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

2、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

3、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旁系血亲旁系血亲相对直系血亲而订,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

4、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两代。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及其伯叔姑、姨舅之间就属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第6题(5)分婚约婚约engagement,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在中国古代

5、,婚姻大多为父母、尊长包办。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悔约者须按律科刑。第7题(5)分收养收养,汉字,收下别人的儿女作为自己的儿女来抚养。国家为此专门设立了一部法规《收养法》。另有同名书籍《收养》。第8题(5)分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第

6、9题(15)分钟某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扶育A、B,乙妻与钟某住在一起时,对钟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钟某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钟某死后3小时,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钟某、丙均遗有遗产(不包括其配偶的财产),二人均未立遗嘱。问:(1)乙妻能否继承钟某的遗产?为什么?(2)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一,丙的遗产由其配偶和亲生子女继承。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法定第一继承人只能是自己的配偶、自己的子女、自己的父

7、母。与乙无关。二,钟某的遗产由乙的子女与丙的子女代位继承(代表其父继承),两户各一半。不能按子女的人数计算,只能按其父的继承额度分割。因为他们都只有一个父亲,每个父亲只能分得一份,其子女也就只能代位继承其父的一份。三,乙妻在钟某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依法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适当多分一点钟某的遗产)。四,本案无论钟某先死还是后死,都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性质和方式,因为他的遗产始终是要分给他的两个儿子的,而且是由两个儿子平分的,儿子不在了,就由其孙子(孙女)代位继承。第10题(15)分方某与其妻育有二子,大的叫方里,小的叫

8、方仁。方仁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闻讯方某与妻在悲愤交加之中与2005年底相继死亡,留下遗产平房4间何现金3万元。方里以方仁犯罪气死父母为由,认为方仁没有继承权,遂将所有遗产占为己有。服刑中的方仁不服,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问:方仁有继承权吗?为什么?当然有权,继承法的规定很清楚,继承人只有出现第七条列举的行为一,才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