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是否要入刑

见危不救是否要入刑

ID:39965549

大小:76.38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见危不救是否要入刑_第1页
见危不救是否要入刑_第2页
见危不救是否要入刑_第3页
见危不救是否要入刑_第4页
见危不救是否要入刑_第5页
资源描述:

《见危不救是否要入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见危不救”要否入刑刘仁文【学科分类】理论法学【出处】原载于《新京报》2011年11月5日【关键词】“见危不救”;入刑【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一段时间以来,媒体不断披露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看客”事件,引发了我国刑法应否增设“见危不救罪”的讨论。那么,见危不救到底该不该入刑呢?1、法律与道德彻底分离不可能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在竞渡法律与道德这个好望角时,各有成败得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困扰法学的歌德巴赫猜想。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将其比拟为法学中的“好望角”,那里狂风肆虐,曾经吞噬了近代欧洲众多航海家们的船只和梦想,而法学家若想解决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实

2、不亚于尝试以一叶扁舟横渡这个风暴角。在见危不救要否入刑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争议,实际立法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大相径庭。如我国台湾地区,本来刑法理论受德国影响很深,但德国刑法中有“见危不救罪”,台湾却认为这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此至今没把这种行为犯罪化。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在竞渡法律与道德这个好望角时,各有成败得失。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潮影响日大,“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呈合流之势。查阅一下有关法典,我们会有点惊讶地发现: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竟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

3、定。在我国,尽管没有“见危不救罪”,对一般的无救助义务的人见危不救、见死不救的行为,无法用刑法处理,只能用道德谴责,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有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进行了定罪判刑处理,如夫妻吵架后,丈夫眼见妻子服农药,仍然扬长而去,最后导致妻子死亡,法院最后对该丈夫的不作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这也引发了刑法学界的争论,有人认为该判决合适,有人认为该判决走得有点远,毕竟,丈夫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我前不久与台湾学者就此交流,他们也认为,刑法与社会存在互动,必要时,台湾的实务也有可能作出前述这种定罪不救助的丈夫的判决。可见,法律要与道德彻底

4、分离不可能,但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合流,则要由多种因素来决定。2、惩治与激励要双管齐下“义务的道德”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愿望的道德”则不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两者的关系犹如一根标尺。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就应与道德保持必要的距离。但,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干预的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普遍现象,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扭转局面,也恐怕是“法不责众”、为时已晚了。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救死扶伤是人

5、人视之为理所当然的事,人们无法想象面对落水者、救人者要求先交钱再救人,那时,即使有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现象,也绝对是极个别的(由于是极个别的,法律也就没有必要作出反映),整个社会强大的道德力量和舆论攻势会把它深深抑制住,因而彼时不需要动用法律这个武器。但今天的情况出现了很大的不同,见死不救、见危不救频频发生于现实生活中,撞击着全社会的良心。在这种情形下,不能一味地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野,要发挥法律的纠偏作用。通过法律纠偏,并不是说就只有用刑法惩治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一条路,而应是多管齐下,如对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者要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对因见义勇为而造成伤残或死亡

6、的,要确保其本人和家属的生活无后顾之忧;在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案件中,若查明被救助者故意诬陷见义勇为和乐于助人者,诬陷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事实上,在美国和加拿大,就有“好撒马利亚人法”(GoodSamaritanlaw),这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我国目前与其说要在增设“见死(危)不救罪”上做文章,还不如说要在激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方面加强立法和执法。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有的国家设立了“见危不救罪”,也是特指对本人

7、或第三人无任何危险的见危不救行为,而不包括那种可能给本人或第三人带来危险的见危不救行为。譬如,对落水者,一个驾着船只在江面上航行的人,只要把船开过去,伸出一根绳子就可以把人救上来,却见死不救,此为犯罪;而同样是对落水者见死不救,却是因为自己水性不好或根本不会游泳,此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这样的区分,上升到理论层面,可以用富勒的“义务道德说”和“愿望道德说”加以解释。按照富勒的观点,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类。前者主要体现社会生存的最基本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后者则是关于善行、美德以及使人类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前者

8、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后者则不应纳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