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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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由本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第三条 对于常驻机构进境公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常驻

2、机构公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3、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海关备案证》,见附件1)。《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海关备案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三)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

4、作日内答复。  第六条 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进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第七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一)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二)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三)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四)

5、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五)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第八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机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按结案数量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机构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第九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

6、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3),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以下简称《监管车辆登记证》,见附件4)。  第十条 常驻机构进境的货样、广告品及暂时进口货物,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三章 出境

7、公用物品监管  第十一条 常驻机构将原进境的公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海关备案证》、《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中,常驻机构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  第十二条 常驻机构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经主管海关批注的《申请表》等相关单证。  出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

8、《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三条 常驻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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