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ID:39976143

大小:4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_第1页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_第2页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_第3页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_第4页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26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

2、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车辆统缴通行费的缴纳情况。未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市道路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等手续的办事场所设立车辆统缴通行费征收站(点),方便车主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增加一款,作为

3、第三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车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

4、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杭州市市区的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市区城市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道路综合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道路收费管理机

5、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分为车辆统缴通行费和车辆通行次(年)费。本市市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车辆的年检周期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车辆统缴通行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为征收。  外地机动车辆进入市区道路时,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次费。有特殊情形的车辆,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可以选择缴纳车辆通行年费。车辆通行次(年)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依法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征收,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公路收费站

6、(点)代为征收。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属于以下范围的机动车辆减缴或免缴车辆通行费:  (一)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予以免缴;  (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予以免缴;  (三)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或者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予以免缴;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种车辆可予以减缴或免缴。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购的本市市区的机动车辆和外地机动车辆车籍转入本市市区的,应当自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后的次月起缴纳剩余期限的车辆统缴通行费。  已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车辆改装、换牌

7、的,车主应当自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市道路收费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已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停、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停、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凭证到市道路收费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剩余期限的车辆统缴通行费。  第七条 车辆通行次费实行单向按次征收,进入市区一次征收一次。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车辆统缴通行费的缴纳情况。未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市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