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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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技术特长,推广应用科学技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桂林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桂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加强引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方针,努力为科技特派员创造宽松、优良的工作和创业环境。第三条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激励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投资兴办经济利益共同体等各种服务活动,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农业投资等相

2、关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得到保护。第四条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不断提高科技服务水平,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增效,带领农民致富,繁荣农村经济。第一章特派员的选派  第五条10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经桂林市或县(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按一定程序选派或选聘,并办理了有关手续登记在册,围绕“三农”问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的的科技人员、企业及法人团体、科技人员联合体。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的来源。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3、理人员;离退休的管理、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企事业法人;有条件的,也可以聘请市外的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的去向。主导产业示范村、农业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基地、有发展项目且农民急需科技的乡镇;在建、续建科技示范园区,重大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优先安排派往桂林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镇、村。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科技特派员选派坚持“自愿、互利、双赢”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原则,选派工作努力做到同农业项目相结合、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相结合、同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相结合、同农村科

4、技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  第九条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的服务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结合实施的项目期限要求,由市、县(区)科技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任期。第十条10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形式。可以多种多样:1、专职稳定型: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与本单位工作脱钩,到农村从事农业科技示范服务工作,专职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2、兼职服务型:市、县(区)在职科技人员在兼顾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特长在农村开展科技服务。3、团体介入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团体法人的形式参加我市科技特派

5、员队伍。4、投资经营型:科技人员带资金、项目、技术到农村创办经济实体,参加我市科技特派员队伍。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十一条市、县(区)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推行科技特派员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对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提供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第十二条市、县(区)成立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简称“科特办”),研究推行科技特派员工作重大问题,确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办公室设在市、县(区)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6、市直和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行业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负责各自主管的优势特色产业受派单位、业主的确定和科技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第十四条10科技特派员进驻的产业基地、乡镇、行政村和龙头企业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科技特派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不得随意抽调科技特派员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第三章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范围。凡由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批准下派的科技特派员均适用。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对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对照所

7、签订合同条款的内容,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一)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日常表现;  (二)为所在下派点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农民增收做出的贡献大小;  (三)建立的利益共同体的规模、示范、辐射面及其带动作用的大小;  (四)对农业科技实用技术的培训情况;  (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六)科普宣传、技术咨询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组织程序。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原则上由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联合下派所在地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和下派点,

8、对照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及科技特派员目标任务进行考核。10  为了便于考核和管理,按照隶属关系,受市、县(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可由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对选聘的科技特派员,按照合同协议指标进行年度考评,凡未达标的,不予兑现相关待遇,重新研究确定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十八条考核方法。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组织考核与群众评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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