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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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学校各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经济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结算中心吸收学校内部各经济核算单位的存款,把全校各项资金集中起来,在本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以保证重点,它是学校资金的结算中心、调控中心和出纳中心。第三条凡学校

2、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经营的校办企业或承包单位,均可在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开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学校各经济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后,其核算和监督职能不变、管理方法不变、财务管理权限不变。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执行存款有息、不透支、履约付款、结算收取手续费的原则。第五条资金结算中心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并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第六条资金结算中心业务范围:(一)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间的结算业务;(二)办理学校对外结算业务;(三)办理工资转存业务;(四)办理所得税缴纳业务;(五)开展业

3、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等。第七条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严格按《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照规定做好年度决算和会计分析,按月、季、年编制有关会计报表。第八条资金结算中心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九条资金结算中心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第二章票据和结算凭证第十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依据,资金结算中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第十一条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票据凭证是支票,银行汇票委托银

4、行办理。第十二条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结算凭证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第十三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十四条支票的签发、付款期限、背书、挂失等,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汇款银行发电依据。第十六

5、条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银行办理汇票依据。第十七条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转账支票及汇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持票人的回单代收账通知,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第十八条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现金。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款单位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第十九条签发电汇凭证、汇票委托书、进账单必须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具体结算办法第一节现金支票的结算第二十条结算中心接

6、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5)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

7、理的规定。审查无误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资金结算中心现金付讫”章,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结算中心将现金支票作为记账依据。第二节转账支票的结算第二十二条结算中心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2)支票填写的出票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

8、相符;(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在粘接处签章;(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按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办理结算。第二十三条持票人与出票人同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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