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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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5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应当坚持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和市人

2、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其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权属登记第五条实行房屋权属实名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六条城镇房屋以及南明、云岩、小河区内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登记,其他农村房屋的权利人要求登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

3、当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七条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权利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该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签收后,应当出具凭证。房地产

4、开发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第九条申请城镇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四)施工许可证;(五)房屋验收备案资料;(六)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只需提交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第十条申请农村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二)集体土地使用证;(三)规划、

5、建设证明资料;(四)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申请初始登记的农村房屋,实际面积小于规划、建设审批资料规定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登记;大于规划、建设审批资料规定面积的,按照审批面积登记。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一)房屋分割、合并、买卖、交换、赠与、继承;(二)行政划拨、征收;(三)房屋拆迁产权兑换;(四)投资入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村民房屋,股份制、集体所有制单位房产,涉及国有房产转移的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转移登记,应当

6、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合同、契约、移交证书等有关资料;(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不能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生效的司法文书、行政决定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地产权利归属的有效资料。第十三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一)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二)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合同或者其他主债权合同;(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

7、四条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申请完工部分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建筑施工许可证;(五)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他项权利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十五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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