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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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2、(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

3、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环境保护、规划、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

4、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后评价等程序中,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

5、作,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

6、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行建设。    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

7、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

8、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当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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