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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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和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

2、三条集团公司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第四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查清事实,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调解。第二章调解组织第六条—5—集团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集团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厂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他直属单位及分公司、工厂下属的单位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第七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

3、动纪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工厂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行政代表;(三)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授权职代会联席会议推举产生,行政代表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经理、厂长)指定,工会代表由集团公司工会(分公司、工厂)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总经理协商确定,行政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九条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工会。第十条各直属单位及分

4、公司、工厂下属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由该单位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大会选举产生)、行政代表(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指定)各1人组成。调解小组成员名单报集团公司调解委员会备案,工会主席任组长。—5—第十一条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时,按正常出勤对待。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二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先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可向政府劳

5、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按下

6、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5—(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

7、、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8、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四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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