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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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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基础研究奖励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10月10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本行业实际设立中医药基础研究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会5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为部级奖励,奖励周期为1年,奖励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共分3个等级。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奖励的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方案、新发现等成果。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规律、新事实、新概念的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疗、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第三章 申报条件、
3、程序 第六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其研究主要内容的载体发表时间必须是于前一年12月31日前达到半年以上的成果。 第七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完成研究工作之后(不含重大项目)和没有争议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 第九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卫生部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等所设奖励二等奖励以上,或者省级三等奖以上的获奖成果。未设奖励的省或直属单位可以采用同专业专家推荐方式
4、申报。 第十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国务院其他部、委、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奖励。已获得国家级和其他部级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奖励。对重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已获奖的要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时,应包括具子项。若某子项科技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在去除该子项后不影响总项目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单独申报;若某子项虽水平很高,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不能单独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申报、获奖情况,评议时不包括已获的子项内容。单
5、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二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第十三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需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新成果可以于每年3月20日前向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预审工作的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卫生部直属部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等“申报部门”提出申请,由申报部门对本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后,合格的由申报部门签署意
6、见后统一于3月28日至31日上报。 第十六条 与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可以经由“申报部门”申报或者征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同意后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部门预审应该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否符合奖励的范围及以往获科技奖励情况; (二)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技术内容真实性; (四)写出书面意见并说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五)统一录制申报本奖励项目的计算机软盘。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初审
7、、终审二审制。评审方法采取专业专家评定、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辨,并实行差额评定奖励项目。对项目的初审由专家组完成,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完成。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项目应在学术上达到同类研究的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推动本学科及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中医药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生产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应在学术上达到同类研究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本学科及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中医药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生产有
8、较大影响。 三等奖项目应在学术上达到同类研究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本学科及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中医药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生产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条 项目初审时,经专业组专家评议,投票表决后,必须获得专家人数超过半数同意“送终审’的项目,才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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