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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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

2、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20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

3、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第五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省安监局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20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不得将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再

4、次委托。由上一级安监部门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审查实施部门进行审查后形成初步意见,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决定。第六条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明确本部门和县(市、区)级安监部门分别承担的建设项目范围及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责和分工,并报省安监局备案。第七条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5、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20(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第八条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并结合建设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拟采用的原辅材料、产品以及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第九条省安监局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

6、下简称专家库),市、县安监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各自的专家库。安监部门应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第十条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

7、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20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二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

8、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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