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工计价管理办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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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附件:十三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工程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保证在建施工项目工程款能及时足额的回笼,并维护与劳务单位双方的利益,根据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验工计价为:1、项目部对建设单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2、项目部对劳务队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第四条集团公司经济核算办公室是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计财部是项目部的主责部门;各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

2、关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部对建设单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第五条各公司、项目部负责验工计价人员应充分研究施工合同有关价格和价格调整的条款,掌握投标报价或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定额使用,熟悉费用组成,准确掌握工程进度和验工计价标准,做好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工作,及时收回工程进度款。第六条12施工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的及时验工计价,注意变更和索赔事件成立的时效和资料的完整性,批准后及时验工计价。第七条计价人员要认真做好计价资料的整理,前一期未批准的计价项目要分析原因,应计未计项目要在本期计价中列入,避免少报漏

3、报造成损失。第八条验工计价人员应建立建全工程中期计量支付台帐,分别建立概算内项目和变更索赔项目台帐,使工程进度款的计价掌握在动态管理中,对本期计价工程、开累计价工程、剩余工程能在台帐上一目了然。台帐还要能反映同项目对建设单位的计价额和对劳务单位的计价额。第九条按月度或季度验工计价项目、均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填报验工计价表,在每个月、季、年度末的25号前(或按建设单位的要求)上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审核,在下个月5号前取回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的验工计价。第十条各公司、项目部,根据核准的验工计价表,汇总每个季、年度的计价,

4、于季、年末次月8号前报经济核算办公室,按月计价的项目,每月计价,每季度汇总一次报经济核算办公室。报送资料包括计价汇总表和与计价金额相符的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证明资料及计价台帐。第十一条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工程施工完成情况,凡当年按施工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年内应办理验工计价和结算,不得隐瞒不报;未完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第十二条12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由项目部牵头组织并负责按建设单位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及时进行编制、上报,各参建单位派人参加,经济核算办公室按需要派员参加。编制好的工程竣工决算经编制人、

5、项目部总工、项目经理签字后,报上级经济核算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上级经济核算部门应根据项目部需要对项目部编制验工计价、竣工决算进行指导,并按项目部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规定。第一章项目部对劳务队伍进行的验工计价管理第十四条验工计价依据:1、经双方签字生效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合同。2、合同规定的工程数量和单价。3、已批准的变更增加劳务工程单价。4、由多方签字确认的收方原始记录资料。5、项目部签字认可的验工计价中期结算单。第十五条验工计价原则1、只能对已签订了劳务合同和补充劳务合同的工程计价,没有签订合同

6、的工程项目不得计价。2、已完工程符合质量要求的给予以计价,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计价。3、已从建设单位方计价回来的项目才能与劳务队伍计价,未从建设单位计价回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与劳务队伍计价。124、变更增加项目,必需在项目经建设单位批准并已计价到承包方后,方可与劳务单位计价,未计价到位的项目,不得与劳务单位计价。第十六条项目部必须建立验工计价领导有,以项目分管领导负责,项目总工、工程部、安质部、物资设备部和计财部共同参加,每月按期对各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建立验工计价台账。第一章计价程序第十七条

7、项目部对劳务队伍施工的已完合格工程,按月度进行验工计价。第十八条完工需计价项目,由项目部分管领导组织验工计价小组成员进行现场验收,确定当期完成工程量并签字确认。第十九条根据签字生效的原始数据劳务队伍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计算资料,说明他认为应得的款项,报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第二十条工程部技术人员根据审核好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填写内部计价中期结算单,内部计价中期结算单需工程部、安质部、物资保障部、财务部、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项目部盖章后做为劳务单位的计价依据。第二十一条验工计价应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相符,已完工程

8、不要拖延计价,未完工程也不得提前计价。第二十二条12项目部应该严格按照劳务合同单价和数量与劳务单位计价,不得超出合同范围予以计价,发生变更和索赔情况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生效后予以计价。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及时填写计价台帐,严格控制劳务项目的资金支付,严禁超付,并通过按时计量,及时掌握劳务队伍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程进度。当发生偏差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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