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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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

2、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卫生、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工会、妇联等有关团体和单位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3、。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及女职工协商后可以

4、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  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职工在铅、汞、苯、镉等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场所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

5、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6、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

7、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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